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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行政管理制度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行政管理制度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行政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赣财预字[xxx2]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与xx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型修缮、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赣财行字[xxx0]第114号文件规定的一类会议;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三)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第七条项目库分为财政局项目库和主管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参考资料,少熬夜!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第八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设计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十一条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第十二条申报要求(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主管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局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四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xx市预算单位(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第十五条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第十六条对预算数额较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年度预算。第十八条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策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第二十五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市级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政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参考资料,少熬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申请人的国籍;(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六)申请文件的清单;(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参考资料,少熬夜!语。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参考资料,少熬夜!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四章侵权处理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四)请求处理事项;(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本文标题:行政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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