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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篇】第一章总则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第二章修改与废止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第三章附则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资料,少熬夜!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章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第五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第六条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第七条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第八条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二)监督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三)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四)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五)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第三章房屋的出租、出借第九条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十条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第十三条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一)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第十四条出租人的责任:(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参考资料,少熬夜!(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三篇】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参考资料,少熬夜!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四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参考资料,少熬夜!培育和管理。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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