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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帐务处理问题。(1)1994年财政部组织了一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将国有企业的无偿划拨土地按评估价的50%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现在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时,这部分土地是继续确认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还是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分析解答(ABC):(一)老准则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二)新准则的规定《CAS6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其取得方式有三种:行政划拨、外购、投资者投资(讲解P99);行政划拨一般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按照该准则,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CAS16政府补助》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补助(讲解P243),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但《讲解》P248页也提到企业收到的政府拨款首先要判断是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综上,我们认为,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政府的资本性投入,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新准则)处理。执行新准则后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政府补助准则区分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只要划拨文件没有明确是资本性投入,一般可以判定为政府补助),而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2)部分国有企业将原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变性,但仅仅交了30-40%的土地出让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先冲销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仅以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使用期限摊销,还是将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一并计入无形资产按使用期限摊销?分析解答(ABC):企业应当先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确认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负债;再冲销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并以确认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期限摊销。问题2.-2-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帐务处理问题。(1)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持有B公司31.51%的股权,2007年9月A公司与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31.51%的股权,以200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C公司。2007年10月30日A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转让B公司股权议案》。2007年11月B公司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不再对B公司与享有股权有关的任何收益或承担与股权有关的风险。截止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共收到C公司股权转让款1,450.00万元(占购买价款的48.33%,小于购买价款的50%)。截止2008年3月16日(财务报表批准日),C公司以抵债和支付现金的方式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1650万元),达到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55%(超过50%)。A公司以“财政部文件精神及谨慎性原则”为由,在2007年度未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收益)1606.26万元,将收到的1000万股权转让款在“其他应付款”核算,将B公司的股权仍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由收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2)A公司持有D公司20%的股权(D公司系A公司与某跨国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成本法核算,账面价值2.73亿元。2008年9月A公司将持有的D公司20%股权,以200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在某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方式进行转让,200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E公司以2.25亿元摘牌并与A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A公司所持有的D公司20%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此交易属于关联交易。2008年9月,A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A公司将D公司20%股权转让的议案》,2008年12月该股权交易事项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A公司已经收到控制股东E公司支付超过购买价50%的价款。2008年12月,A公司在收到商务部批文后,于当月确认4800万元股权转让损失。但是截至2009年1月31日,D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然没有完成。分析解答: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我们认为,完成法定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同时符合“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参照企业合并购买日确定的条件)的,按照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财务处理;否则,将该项投资作为一项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处理,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可收回金额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列负债。-3-因此,A公司应将上述2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在2007和2008年报中列入持有待售资产;上述(1)如果经判断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当年可以不确认投资收益;上述(2)当年应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问题3.A公司2007年12月以存货注资至子公司B公司,存货账面价值1亿,评估价值4亿,A公司适用税率15%,2007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6亿元;B公司适用税率25%。编制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时,抵消因投资产生的存货增值4亿,造成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内B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存货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性时差异,在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上意见存在分歧:(1)适用B公司25%税率,依据所得税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适用税率,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2)适用A公司15%税率,因2007年A公司已纳企业所得税0.6亿元,应在以后期间递延。分析解答:应选用B公司25%的税率,事实上合并报表已产生了一个避税收益。问题4.“开发支出”的暂停及后续支出问题。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分开发阶段和研究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费用如果符合准则条件(5个条件)则可以资本化。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一个公司的案例,情况如下:(1)该公司的某研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由于市场和企业的一些因素,导致该项目暂停,暂停时间在1年以上,同时,该公司有证据表明该项目仍然可以继续研发并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新会计准则没有对开发支出项目暂停的会计处理进行规定。问:该项目在暂停期间能否继续作为“开发支出”核算,期末是否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分析解答(ABC):由于市场和企业的一些因素,导致该项目暂停,暂停时间在1年以上。可以说明,有证据表明该研究开发项目不符合“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之(三)和(四)〔企业会计准则讲解P103〕。因此应将原资本化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4-(2)该公司一项技术开发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会计上对其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但在此之后,根据市场的一些反馈,需要在此技术上进行一些改进,改进后的技术继续使用,目前新会计准则对开发支出完成转入无形资产后的后续支出相关会计处理没有规定。问:对“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后的后续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如果资本化应该如何确认、计量?分析解答(ABC):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转入无形资产后,公司发生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问题5.企业改制净资产确定问题。某企业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拥有三家控股子公司(合并范围内),全部按权益法核算,公司净资产中,含有较大金额的按权益法核算增加的未分配利润,2008年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准备发行股票上市,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净资产按1:1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问:2008年6月30日该公司的净资产(母公司)按新会计准则及其解释1号调整后确定并折股时,如何反映子公司的大额未分配利润?分析解答(abc):公司股改以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长期投资须追溯为成本法核算而导致母公司权益大幅度减少的问题,可通过基准日前子公司将所实现利润全额分配的方式解决。问题6.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合并报表抵消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处理规定如下:“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以上规定,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后,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中转入股权分置流通权无法予以抵消。-5-问:上述差额在合并报表中如何抵消或列示?分析解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问题2的规定,在合并报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这样可以解决以后年度商誉测试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问题2的规定: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问题7.关于养老保险等方面的4个问题。(1)根据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会计准则中所称的企业年金,下同)中由企业缴费的占工资总额4%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列支的方式有预提和据实列支,这两种方式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还是不能预提只能据实列支?分析解答(ABC):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企[2008]34号),可以采用预提的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无论是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P148页)。(2)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统一委托一保险公司代理,相当于团体险不对应到个人,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分析解答(ABC):不合规。企业年金金额应对应到个人帐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6-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由以上规定理解,企业年金应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3)企业除计提“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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