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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纺织服装 > 第八章《农产品协议与纺织品协议》
第8章《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一节《农业协议》《农业协议》主要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等方面对成员做出了约束。这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的具体应用1、谈判背景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深深的根植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试图将农产品贸易问题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框架,但都未能如愿以偿。由于不能对农业保护主义进行有效的约束,发达国家利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生产过量和结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又为缓减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这些做法导致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在20世纪80年代初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三大利益集团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由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乌拉圭组成)。谈判的目标•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谈判层数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业协议》2、主要内容•《农业协议》分为13个部分,有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农业协议》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贸组织中建立农业贸易委员会等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农业协议》定义的范围是:•(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1~24章包括的产品(鱼及鱼产品除外)。•(2)税号2905.43(甘露糖醇)、2905.44(山梨醇),税号33.01(精油),税号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税号3809.10(整理剂)、3823.60(2905.44意外的山梨醇),税号41.01—41.03(生皮),税号43.01(生毛皮),税号50.01—50.03(生丝和废丝),税号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税号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税号53.01(生亚麻),53.02(生大麻)。(二)农产品贸易规则•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主要表现在约束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对于发展中成员在前三个方面的义务,《农业协议》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1.农产品市场准入•针对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并逐步降低关税,以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机会。•(1)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制定相应进口关税(从量税或从价税)的依据是关税等值。某种农产品的关税等值,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某种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等于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乘以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在某种条件下,允许个别成员推迟进行关税化•(2)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3)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以1986年—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国家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4)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有关成员在这一期间进口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达不到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承诺最低数量的进口准入机会。在关税减让实施期的第一年,应承诺的最低进口准入数量应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该提到5%。如基准期的进口数量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维持原有的市场准入机会。通过关税配额实施最低的市场准入,配额内的进口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缴纳关税化后的关税。•(5)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成员通过谈判获得试用该机制的权利,并在其承诺表中注明。启用该计中计的前提条件是,某年度的进口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根据该成员国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或者进口价格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10%•(6)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2.农业国内支持•为消除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农业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1)“绿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用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绿箱”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蓄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2)“黄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补贴义务。•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综合支持量是指,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度支持水平,一般用货币单位表示•《农业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逐步将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在此期间内,每年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所承诺的约束水平。对特定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实行微量允许,即只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成员为10%),就无须削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一些“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3)“蓝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控制牲畜•量)、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3.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农业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1)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对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24%;对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21%,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14%。对于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成员方只需削减预算开支,最不发达成员无须作任何削减。•(2)下列出口补贴措施受到削减承诺的约束: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利用征收的农产品税,对相关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3)成员方应该控制补贴的扩大。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成员将来对这种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农产品贸易有关的卫生与植物措施,应遵循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三)关于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在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实施期结束前一年,世贸组织成员应开始新的谈判,以继续农产品国际贸易改革进程。有关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如表8.1所示。表8.1“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项目名称发达成员(1995-2000年)发展中成员(1995-2004年)关税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每项农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削减(基期:1986-1988年)20%13%出口补贴补贴额削减补贴量削减(基期:1986-1990年)36%21%24%14%•注:•(1)最不发达成员无须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2)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原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3)《农业协议》不禁止农产品出口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四)农业委员会•为便利《农业协议》的实施,世贸组织成立了农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成员方执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承诺的进展情况,为成员方提供讨论与执行《农业协议》任何事项的机会。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使长期背离多边贸易规则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纳入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之内,从而进一步推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一、产生背景•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竞争力逐渐衰退的本国纺织品与服装产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于它们的压力和推动,从1961年开始,《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先后形成了《短期棉纺织品协议》和《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议》,1974年又扩大到《多种纤维协议》,并成立了专门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督《多种纤维协议》的执行,处理参加方之间的争端。《多种纤维协议》一直实行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为止。•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贸易,就是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多种纤维协议》规定,如果进口的某一纺织或服装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品的市场产生扰乱或扰乱威胁,进口方可以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严重背离。随着发展中国家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加强,他们对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歧视性体制表示强烈不满。1981年11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哥伦比亚召开协调会,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强调在未来的谈判中加强团结与合作,并首次提议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在他们的努力下,《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问题日益关注,于1984年发表了题为《世界经济中的纺织品与服装》的研究报告,同时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与服装工作组,研究和审议放宽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乃至使它们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的可能性。•1984年,中国加入《多种纤维协议》,并于1990年成为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1986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北京召开协调会议,发表了《北京宣言》,进一步敦促发达国家开放纺织品与服装市场。“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断努力和坚决斗争,发达国家被迫做出较大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该协议用来取代《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中唯一规
本文标题:第八章《农产品协议与纺织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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