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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1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日前,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56号),根据文件精神,需对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不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规范清理,清理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附属医院)、国有企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于9月9日下班前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表”(附件1,一人一表)、“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汇总情况及清理意见)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清理工作完毕后,于11月底前将“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办理结果)、“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3)、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3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区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天组通字〔2014〕35号)精神,为做好对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摸查清理范围和对象本次摸查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退(离)休教职工。(工勤人员除外)。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摸查清理工作,认真向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文件要求,让每位教职工领略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使每位退(离)休教职工理解文件精神,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完成此次摸查清理规范活动。(二)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以本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进行摸底,组织他们按要求如实填写《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附件1)。若单位没有退休人员,或没有在社会团体兼职人员,请在自查表中填写“无”。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干部个人自查情况并登记造册,做到精细化、全口径,确保不漏人、不瞒报。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校级退(离)休干部填报的自查表和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于9月19日前送我局组织人事科2006室。单位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77652775@。(三)各单位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所得信息真实可靠。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清理完成后,如发现退(离)领导干部有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存在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一律从严处理。对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以及在审批(备案)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附件:1.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
本文标题: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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