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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然而,长期以来会计信息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尽如人意。文章从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外原因出发,探讨了如何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制化建设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了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并从体制、环境、法制、制度等方面设计了许多治理方案。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效果不是很明显,认真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制定相应对策,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包括内在动因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会计信息生产者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因;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政治经济环境和会计人员业务、道德水平等因素,构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条件。上述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1.内在原因1.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的人员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企业利益,也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在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中,处在首位的是企业利益。单位负责人与其他利益主体9政府、投资者、职工等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单位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单位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单位负责人所做贡献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对等的激励。单位负责人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单位负责人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单位负责人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因此,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单位负责人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单位负责人“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因而,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2.会计人员利用会计职业判断弄虚作假,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制度提供的会计政策范围内的判断,对某一没有规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的主观判断来选择处理方法。如果会计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更是违背了提供职业判断的初衷。在已查处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中,有许多是在折旧的计算、费用的摊销、存货的计价等方面,通过核算方法舞弊造成的。这样形成的虚假会计信息往往非常隐蔽。2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外部条件1.法律环境的缺陷是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的非法性。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首先,是受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制约;其次,是受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制约;第三,是受人们的法律意识制约;第四,是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情况制约。2.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弱化。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当时的企业经营者、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部门或机构,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形成了一套十分严密的监督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不仅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各种管理机构D包括地方政府,也都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样一来,原有体制服务功能依旧,而监管机制却在弱化,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越来越严重。3.审计部门监督不力。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和一些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较低,使有些经审计确认的会计信息仍缺乏可靠性。政府审计监督由于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监督性质的局限,不可能查出企业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4.会计制度不完善使会计信息失真有机可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经济业务不断出现,现行会计制度尚不完善,使得会计准则制定与会计实践存在一定的时差。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或者会计法规的模棱两可,客观上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空间。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有的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可操作性不强,有时需要会计人员依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明确的地方。二、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1.进一步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与新《会计法》的学习和实施力度,使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熟悉新《会计法》以及财经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后的新《会计法》比原《会计法》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但在现实生活中,执行新《会计法》时往往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是以官治为主,法治为辅。在权力日益膨胀和法律效率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下,新《会计法》有可能成为“豆腐法”。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以法治为主,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中的作用,真正树立起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2.加大对单位负责人造假的处罚力度,降低预期风险收益。根据经济学关于经营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那么,使经营者的造假代价高于其风险收益就是一种有效的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这就要求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其预期的风险收益。同时,应加强企业领导人思想和必要的财务知识教育,强化他们的会计法制知识,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支持会计公证,合法处理会计事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特别是提高主办会计的综合素质。虽然《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但会计主管是负责执行的关键人员,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经济行为,会计主管比企业负责人更专业、更清楚。《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其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
本文标题: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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