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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和2、或1和3:1.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份值的专著1部。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3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4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第九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5(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原件)。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其中原件1份,其余可交复印件)。3.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任会计师的聘书、会计证各1份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4.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成绩通知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5.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6.财会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五份(单位要审核盖章)。7.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8.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数量标准提交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原件。9.申报人必须将提交的所有材料分类装订,整齐规范。(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申报者提出答辩要求。(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2.“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6单独创作的,既不是编写的,也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3.“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本文标题: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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