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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07-2815:00:00]编辑:studa202003年7月9日税总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明确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调整时可以转回,该差异为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分别介绍如下: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当年新开工“欣欣小区”项目,4季度收到预收款2600万元(注:暂不考虑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当年亏损180万元;2004年1—3季度预售收入分别为85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本年利润均为借方余额,分别为:30万元、80万元、120万元,4季度初开发产品完工,第4季度“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580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3000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160万元。2005年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年“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675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27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0万元。假设普通住宅的预计利润率为15%,所得税适用税率33%,无纳税调整项目,汇算清缴2003、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一、应付税款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1)借:所得税69.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贷:银行存款69.3(3)借:本年利润69.3贷:所得税69.3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1)借:所得税234.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4.3(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234.3贷:银行存款234.3(3)借:本年利润234.3贷:所得税234.3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1)借:所得税309.38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9.38(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309.38贷:银行存款309.38(3)借:本年利润309.38贷:所得税309.38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1)借:递延税款69.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贷:银行存款69.3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1160-1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3000*15%-(180+120)]*33%=49.5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234.3+49.5=283.8万元(1)借:所得税283.8贷:递延税款49.5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4.3(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234.3贷:银行存款234.3(3)借:本年利润283.8贷:所得税283.8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本期转回的前期已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2750*15%*33%=136.12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309.38+136.13=445.5万元(1)借:所得税445.5贷:递延税款136.12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9.38(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309.38贷:银行存款309.38(3)借:本年利润445.5贷:所得税445.5从上述例子可见: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需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企业当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时,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不同,但无论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所计量的所得税费用总额是相同的,差异只在于两种方法下对各期所得税费用的计量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每项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注意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综上所述,由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发布,给会计核算提出了不少问题,增加了会计核算难度,但只要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当,不人为增大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作到原预计多少营业利润,销售结算抵减多少,所得税借方差异在递延税款归集多少,销售结算转回多少;哪个项目结算,就抵减哪个项目的预计利润,就不会存在问题。
本文标题: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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