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集聚5篇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集聚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集聚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宾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一)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宾馆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二)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三)值班巡查制度。1、宾馆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2、宾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3、宾馆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宾馆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宾馆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宾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宾馆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七)安全防范宣传制度宾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宾馆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宾馆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宾馆;旅客严禁在宾馆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吸食毒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恐怖袭击、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师市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下统称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其他单位可参考本规定。重点单位的类型、范围及确定程序,按兵团公安局《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执行。第三条兵团、各师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经营等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二章人防建设规定第五条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条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单位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有条件的可安装访客系统),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单位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了解单位及周边治安状况。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统一服装,佩戴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标识和防刺服,携带橡胶警棍、大头棒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八条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由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和重点单位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重点单位为主。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经过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日常管理由重点单位负责。第九条重点单位及重要部位,应派驻保安员24小时值守;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重要生产车间等重要部位,在生产、营业时段要派驻专职保安员巡逻守护。组建由本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干部职工、治安志愿者等组成的巡护队伍和群防组织,开展对单位重点部位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3次。第三章物防建设规定第十条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防卫器械,包括: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大头棒、自卫喷雾剂、强光电筒、安全钢叉等。突发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人员还应穿着必要的卫生防护装备。第十一条重点单位要对主要出入口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出入安全,秩序井然,但不得影响消防等应急通道畅通。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重点单位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档案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重点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要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二)按规定确需存放枪支弹药、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重点单位,要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三)营业场所、收费大厅、重要生产车间、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四)重点单位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五)重点单位内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人行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第四章技防建设规定第十三条重点单位技防设施安装要求:(一)重点单位周界、进出口外围20米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内部公共复杂场所,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物品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重要车间、配电房、供水站、计算机数据中心(房)、重要办公室,以及门卫值班室、监控中心(室)内应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要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二)重点单位应设置视频监控室(中心),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三)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视频监控室(中心)、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五)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发生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还应配备相关的卫生技术防范设施。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一)重点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二)视频监控室(中心)应保证24小时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三)重点单位各部位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分辨率不低于1080P的高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采集的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备用电源持续供电不少于4小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第五章制度建设规定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二)会客登记制度;(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管理制度;(五)重要物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六)出租房屋、集体宿舍、内部招待所、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七)内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八)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隐患整改以及考核奖惩制度;(十)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一)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十二)反恐安防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十三)其他相关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针对可能突发的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和必要装备保障,适时组织演练。演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做到事前制定方案、事中组织引导、事后总结点评,并留存演练照片、影像资料以备查看。第十七条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全员集中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人员政治审查、教育培训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辞退。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形势安全教育;(二)本单位、本部门治安防范相关规章制度;(三)危险物品辨识基本知识和控制方法;(四)突发事件发生后资产、人员保护、疏散方法;(五)业务技能培训;(六)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排查化解机制,定期排查单位内部以及与外部、周边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稳控化解,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防止事态扩大。第二十条重点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自查自纠制度,经常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兵团、各师市要把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加强组织
本文标题: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集聚5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0745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