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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议事规则【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学校议事规则【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学校议事规则【第一篇】一、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三个工作条例》,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范围:正副校长、工会主席。二、校务会每两周一次,于周三下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不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三、校务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详见《重大问题决策议事办法》);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四、议事程序1.校务会召开前,校长应就待议的问题与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议题确定:1校长提出的要提交校务会议定的事项;2分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向校长提请的待议事项;3学校重大重要事项(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题目)。2.校务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然后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3.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情况主持表决,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这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校长事先要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按;重大决策办法;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审议。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五、校务会议的贯彻和督办1.校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责任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随时指导并督促。2.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3.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六、校务会议纪律1.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2.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特殊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3.参加校务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4.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1.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2.校务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关回避。学校议事规则【第二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党总支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二)议事原则和程序第二条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应由党总支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第三条议事成员为全体党总支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有介绍情况和提出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第四条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成员参加才能召开。党总支会议原则上半月召开一次。第五条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议题由校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重大问题应事先提出初步方案并于会前提交党总支书记,通知党总支成员。第六条党总支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一般问题分工负责。党总支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党总支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得到已到党总支成员半数以上赞同,如果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可暂缓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例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讨论决定。党政办公室应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总支成员通报有关情况。第七条党总支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每个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允许不执行决议或散布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观点。第八条党总支成员应保守党内的秘密。党总支委会议上涉及到的问题,需要保密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第九条党总支的决议或决定由党政办公室集体落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支部负责人。如有新情况需要改变决议或决定,一般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按党总支负责人的意见执行,事先向总支成员通报。第十条党总支会议要对参加会议的人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发言、表决等情况,指定专人作好详细记录。(三)议事内容第十一条讨论制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措施,重大工作的部署,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方案。第十二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和处理,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对有关干部进行考核或推荐。第十三条研究、制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和计划以及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四条研究决定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按规定应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四)表决方式第十五条党总支会议对重大问题必须表决通过。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从学校总支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议事规则【第三篇】**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二、议事决策范围第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和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四)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7.学校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8.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五)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等内部组织机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4.推选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六)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4.人才引进计划、方案及实施情况;5.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七)大学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八)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九)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十)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十一)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提议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十二)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本文标题:学校议事规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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