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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8章税务会计课件盖地
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及特点。2.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及纳税义务。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形式。4.掌握不同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理解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1.住所标准住所标准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是指在境内居住满1年,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二、两类纳税人的纳税范围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问题2004年7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为准:(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三、所得来源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2.在中同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同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7.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9.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为了鼓励证券市场发展,对公开市场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偶然所得十一、其他所得第四节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适用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1)收入的形式(2)每次收入的确认(3)费用扣除方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①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④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1300元,即在减除基本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2)有关捐赠扣除的规定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对个人向列举的红十字事业、福利性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事业或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应税收入定额扣除3500元或48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月应税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8-1】某经理为中国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内每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假设个人缴纳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000元。计算该经理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析:每月应纳税额=(6000-1000-3500)×3%-0=45(元)全年应纳税额=45×12=540(元)假定该经理属来华的外籍公民,其应纳税额为:[(5000-4800)×3%]×12=72(元)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公式①)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②)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按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例8-2】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某月支付给王某的不含税工资为8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王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解析:由于王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555)÷(1-20%)=4931.25(元)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931.25×20%-555=431.25(元)(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①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也就是雇员实际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金,并且,将公式②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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