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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会计档案•本章主要介绍了五方面的内容:(1)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2)会计档案归档;(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4)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5)会计档案的销毁•本章属于非重点章,06.07.08三年试卷中所占分值各为6分、7分、7分。第一节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二、内容1.会计凭证类。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其他会计凭证等。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各种辅助登记备查账簿等。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报、季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例1】以下会计资料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A现金日记账B总账•C销货合同D购货发票•答案:C第二节会计档案的归档1、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资料,年度终了后,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奔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3.移交时,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及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例2】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A会计机构B档案部门•C人事部门D指定专人•答案:A第三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等五档(注意:没有20年这个档次)。这里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教材P176“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重点),“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了解)。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1.需永久保管的有: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需保管25年的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需保管15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4.需保管5年的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5.需保管3年的有: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例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算起。•A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B审计报告之日•C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之日D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之日•答案:A•【例4】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A.15年B.25C.3年D.10年•答案:A•【例5】定期保管期限分为()•A.3、10、20、30、40年5种•B.1、5、10、15、20年5种•C.3、5、10、15、20年5种•D.3、5、10、15、25年5种•答案:C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查阅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2.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涂画、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抽换。二、会计档案的交接(新增)•1、单位终止的,应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保管;•2、单位分立•(1)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应由分离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2)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保管。•未结清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保存。•3、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未结清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4、单位合并•(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2)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6、个人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双方应按照移交清册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进行。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保管会计档案的机构或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4)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员要按照清册所列的内容,对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5)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注意: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部门永久保存。•【例6】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A.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有关档案•C.超过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答案:ABC•【例7】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20年、25年5种•B.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C.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保费后保管5年•D.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答案:BCD•【例8】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答案:V
本文标题:第十章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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