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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1深圳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1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3场陈述。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第十一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4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5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本文标题:英威腾: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XXXX年3月) XXXX-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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