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HAD 00208-2022 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
核安全导则HAD002/08-2022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国家核安全局2022年11月21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2022年11月2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I目录1引言..............................................................11.1目的........................................................11.2范围........................................................12基本概念与要求....................................................12.1应急状态等级................................................12.2初始条件(IC)和应急行动水平(EAL).........................22.3IC和EAL的识别类............................................22.4IC和EAL的适用条件..........................................32.5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核动力厂特定信息..........................32.6应急状态的分级..............................................43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63.1概述........................................................63.2A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63.3F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123.4H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233.5S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293.6C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383.7E类初始条件与应急行动水平..................................45附录1缩略语对照表................................................48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11引言1.1目的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ActionLevels,EAL)是核动力厂启动应急与评判应急状态等级的重要依据。营运单位应根据其核动力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确定用于应急状态分级的初始条件(InitiatingCondition,IC)及其相应的应急行动水平。本文件为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行动水平的审查和监督提供指导。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本文件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应急行动水平。如果核动力厂的特征与本文件中的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的示例不兼容,则应确定可替代的IC或EAL。1.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其他核设施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可参照执行。本文件描述了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通用方法,主要包括:(1)制定应急行动水平的基本要求;(2)初始条件矩阵;(3)应急行动水平示例。2基本概念与要求2.1应急状态等级应急状态分级是对核动力厂偏离正常运行工况的事件或事故,根据其潜在或实际的影响或后果,将应急状态分为不同的等级。核动力厂的应急状态等级分为应急待命(U)、厂房应急(A)、场区应急(S)和场外应急(G)。(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动力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2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状态或可能有明显降低。(2)厂房应急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大的降低,但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厂房或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3)场区应急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场区边界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1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早期的信息和评价表明场外尚不必采取防护措施。(4)场外应急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导致场外的放射性照射水平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以至于有必要采取场外防护措施。2.2初始条件(IC)和应急行动水平(EAL)2.2.1初始条件是预先确定的,能触发核动力厂进入某种应急状态的工况或事件。初始条件所描述的工况或事件,其严重性或后果要与其应急状态等级相一致。2.2.2初始条件可以表示为连续的、可测量的变量(如一回路水位)或事件(如地震),或者一道或多道裂变产物屏障的状态(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RCS)屏障丧失)。2.2.3应急行动水平是为某一初始条件预先确定的、核动力厂特定的、可观测的阈值,当满足或超过该阈值时,核动力厂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等级。2.2.4应急行动水平可以是仪表读数、设备状态指示、可测量参数(场内或场外)、可观察的事件、分析结果、特定操作规程的入口或其他导致进入特定应急状态等级的情况。2.2.5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应当是明确且易于操作的。2.3IC和EAL的识别类2.3.1将初始条件及应急行动水平按照一定的方式分为若干识别类,识别类应能够覆盖所有应急行动水平。2.3.2营运单位可根据机组特性,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确定所适用的识别1“不会超过”意味着仅占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的一小部分,一般建议取10%。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3类。识别类一般可分为如下几种2:辐射水平/流出物放射性异常类(A类)裂变产物屏障类(F类)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危害和其他事件类(H类)热态下的系统故障类(S类)冷态下的系统故障类(C类)独立乏燃料贮存设施类(E类)32.4IC和EAL的适用条件2.4.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制定应急行动水平时,IC和EAL的适用条件随核动力厂的运行模式而变化。比如,一些基于征兆的IC和EAL只能在功率运行、启动或热备用/热停堆模式下进行评估,此时所有裂变产物屏障都在正常状态下,且核动力厂仪表和安全系统处于完全运行状态。而在冷停堆和换料模式下,计划维修会带来系统的开放,某些安全系统部件可能不可用,因此,要使用不同的基于征兆的IC和EAL以反映这些特征。2.4.2营运单位需要将机组技术规格书中的标准运行模式纳入应急状态分级中。IC和EAL的适用条件中所使用的运行模式应与该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运行模式保持一致。2.4.3不同压水堆堆型的运行模式会有不同,但通常可分为:反应堆功率运行、启动、热备用、热停堆、冷停堆、换料、卸料。其中,反应堆功率运行、启动、热备用、热停堆运行模式归为热态,冷停堆、换料、卸料运行模式归为冷态。IC和EAL的适用条件应能全面覆盖所适用的运行模式。2.4.4营运单位应给出核动力厂每个运行模式下所适用的识别类。每一个给定的识别类的IC和EAL适用于指定的运行模式。2.5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核动力厂特定信息2.5.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核动力厂的厂址条件、设计、运行等特征,确定应急状态分级的初始条件及其相应的应急行动水平。2在考虑了所有运行模式的适用性要求的情况下,也可将识别类别S和C中的IC和EAL合并。3E类仅适用于场内有独立乏燃料贮存设施的核动力厂。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42.5.2影响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核动力厂设计特征主要有:安全功能设计;监测系统仪表、设备的配置特征;技术规格书;特定操作规程;严重事故分析(如概率安全分析)中得到的相关信息等。2.5.3应考虑在核动力厂的特定操作规程中设置适当的可视的提示(例如,步骤、注释、警告等),提醒用户参考应急状态分级程序。例如,可以在RCS泄漏异常操作规程的开头设置一个步骤、注释或警告,提醒用户应进行应急状态分级。2.5.4虽然不推荐将IC和EAL精准严格地结合到核动力厂的特定操作规程中,但应保持操作规程中的操作诊断和应急状态等级评估之间的良好的一致性。比如,裂变产物屏障阈值中使用的值可从特定操作规程中提取。2.5.5应急行动水平中所用到的仪表的设定值,应是对所描述的事件或工况最具操作意义的值,并确保设定值在仪器的有效测量范围内。2.6应急状态的分级2.6.1为了进行应急状态分级,要将工况或事件(如核动力厂相关的状态指示和事件报告等)与EAL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到或超过EAL。EAL的评估必须与相关运行模式的适用性一致。如果达到或超过EAL,则认为IC满足,并根据程序宣布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等级。2.6.2对于有规定时长(如15分钟、30分钟等)的IC和EAL,应在判定该情况已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时间后立即宣布,而不应等到完全达到该规定时长。如果监测到正在进行放射性释放,而释放开始时间未知,则应假定已超过IC/EAL中规定的释放持续时间。2.6.3有些计划内的工作活动,如系统或部件的测试、操作、维修、维护或修改等,可能导致预期事件或状态达到或超过EAL,如果这些活动是按计划进行的,且仍在运行许可证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则不需要进入应急状态。2.6.4分级过程中运行模式变化的考虑IC所适用的运行模式是在事件或条件发生时的模式,以及在机组或操作员采取任何响应之前的模式。如果某个工况或事件发生,并在宣布应急之前导致了模式的变化,则应急状态分级仍应基于工况或事件触发时(而不是宣布时)的运行模式。一旦达到不同的运行模式,如果出现与原始工况或事件无关的、需要应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5急状态分级的新的工况或事件,则应根据新工况或事件发生时的运行模式进行评估。对于在冷停堆或换料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即使在随后的核动力厂响应过程中进入热停堆(或反应堆功率运行、启动、热备用等更高的模式),仍应通过适用于冷停堆或换料模式的EAL进行升级。特别是裂变产物屏障类的EAL,仅适用于在热停堆模式或更高模式下触发的那些事件。2.6.5应急状态等级的升级对于进展迅速或复杂的事件,在宣布某一应急状态等级后,如因事件造成的风险进一步扩大,则需要对应急状态等级进行升级:(1)对于迅速发展的事件,若经应急指挥判断,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发生应急状态等级的变化,若随后出现的应急行动水平对应更高的应急状态等级,则应按照已经达到该应急行动水平提高应急状态等级;(2)已知或预期的潜在辐射影响明显高于当前应急行动水平划分的最高应急状态,可考虑升级;(3)超过核动力厂设计、安全和运行范围的程度明显高于当前应急行动水平对应的最高应急状态,可考虑升级。2.6.6应急状态等级的终止和降级当达到最高IC和EAL的工况或事件不再存在,并且达到核动力厂特定的应急终止条件,应急状态直接予以终止。对于因仪表显示值不准确或有误,或因初始征兆判断不准确或有误,而导致应急状态等级评判过高的情况,当发现并核实后,可作降级处理。2.6.7多重事件和工况的分级应识别所有达到或超过的EAL,应急状态等级为所触发的最高应急状态等级。例如:当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的应急行动水平都达到时,不管是同一机组还是不同机组都应该宣布场区应急。一般情况下,满足相同应急状态等级的多个EAL,应急状态等级不变,例如:如果达到两个厂房应急的EAL,不管是同一机组还是不同机组都应该宣布厂房应急。但当不同事件触发应急状态等级相同的多个EAL并且对核动
本文标题:HAD 00208-2022 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1490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