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PCT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
PCT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一、调查的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积极参与、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构建公平合理国际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要求,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走出去”的现实需要,今年的调查进一步扩展了范围,共召开7场座谈会,走访调研23家企业,回收调研问卷308份,涉及10个省市、15个行业;加强了针对性,围绕我国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况、费用减免、PCT申请和检索质量、国际阶段增加沟通机会、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融合、彩色附图等延续性问题开展更加深入的调查,收集用户需求,并更加注重问题的反馈和结果的落实;同时关注PCT制度的发展,对PCT规则未来变革方向进行了思考。二、调查的主要发现(一)我国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平均数量仍然较少根据WIPO发布的统计数据②,虽然我国PCT申请量增速明显,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平均数量仍然较少,2014年为1.1个(2013年为1.0个),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1个,日本2.8个),也低于南非(4.1个)、印度(2.8个)、巴西(2.1个)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问卷调查中用户认为未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原因是国家阶段费用高(77.2%),专利技术含量不高、授权前景差(56.1%),申请周期长(48.8%),海外市场有限(47.4%)和对国外法律制度和程序不了解(42.9%)。除上述原因外,在座谈会和深度访谈中用户还指出,研发方向改变、成本控制、布局需要、竞争对手分布情况、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也是评估是否进入国家阶段、进入哪些国家的考虑因素;有部分用户指出,其比较看重国际检索报告的参考作用,即使只希望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也会选择PCT途径,通过国际检索报告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二)期望扩大国际阶段官费减免范围调查显示,申请费用高依然是影响我国用户提出PCT申请的重要障碍,国际阶段官费减免对于提升我国用户PCT申请积极性和进行前瞻性布局意义较大。部分用户反映,一些有价值的技术由于费用原因未能通过提交PCT申请进行海外布局。目前WIPO的费用减免政策仅惠及个人申请人,我国用户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高校、公共研究机构,希望能够享受国际阶段官费减免,或者对特定用户在国际检索报告评价正面的时候给予减免。如果扩大减免范围,58.1%的用户(56.2%的企业用户和69.0%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用户)表示会提交更多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意愿也会更强;而且费用减免比例越高,对申请意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当费用减免90%时,用户表示申请量可能会增长68.8%,显著高于减免75%时的44.5%(减免50%时为26.4%,减免25%时为11.6%)。(三)期望进一步提高国际阶段工作成果质量调查显示,我国用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质量总体满意并且满意度大幅提高,85.7%的用户表示质量较高(2015年60.9%,2014年57.7%),12.3%的用户表示质量一般,仅有少数用户表示质量较差或很差(2.0%)。在问卷调查中用户反映目前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过多使用公知常识进行评价(26.1%)、外文及非专利文献引用率低(21.7%)、检索不够全面(16.7%)、评价过于严苛(15.1%)、说理不够充分(14.1%)、对本领域技术理解不透彻(13.4%)。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希望提高外文文献引用率,对相关度差别不大的中文、英文对比文件,书面意见尽可能采用英文对比文件,以提高国际检索报告在国家阶段的认可度;希望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充分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技术贡献。对于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宽严”尺度的把握情况,70%以上的用户认为比较客观准确,少数用户认为偏严厉(15.1%),仅有个别用户认为检索报告偏宽松(4.1%)。对于偏严厉的书面意见造成的影响,71.2%的用户反映会在参考检索报告后放弃进入某些国家的国家阶段,41.4%的用户反映对部分国家的审查授权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偏宽松的书面意见造成的影响,51.7%的用户表示有可能会根据该意见盲目进入国家阶段,却最终未能获得授权,造成经济损失。关于未来的改进,10.2%的用户提出,出于海外授权或使用PPH等考虑,希望在检索尽量全面的前提下,书面意见尽可能宽松;但是,大多数用户(87.4%)认为宽松的书面意见会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和质量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检索报告的公信力,导致申请人的判断和决策有所偏差,希望评价尽量客观。(四)期望国际检索阶段增加沟通机会2016年,78.1%的用户表示非常必要或者比较必要在国际阶段增加与审查员沟通的机会(2015年为70.9%、2014年为85.4%);其中,高校及科研机构认为非常必要或者比较必要的比例最高,达到84.8%,企业和代理机构的比例分别为75.0%和80.8%。国际检索报告是用户后续决策和国家阶段审查的重要参考,用户希望通过沟通使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更加准确客观,提高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质量。关于如何启动沟通,部分用户建议采用申请人请求制或者当审查员发现X、Y类对比文件时,通知申请人。关于沟通产生的费用,用户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接受。(五)期望加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调查中,78.3%的用户表示支持加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2015年和2014年分别为50.0%和48.2%),认为国家阶段更多参考国际阶段成果可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国家阶段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可预期性,希望在保证国际阶段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国家阶段不再检索新的对比文件。对于加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融合的具体措施,用户的反馈是:(1)当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若国际检索报告的评价是正面的,99.0%的用户希望各指定局给予加快审查(PCT-PPH),或者减免国家阶段的费用;(2)69.7%的用户表示支持国家阶段强制答复负面意见制度,30.3%的用户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主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国际阶段的意见已经不再适用;(3)有63.9%的用户认为统一各国国家阶段的审查标准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和2015年(65.0%)大致持平,较2014年(48.3%)有较大幅度上升;(4)对于检索结果自认,即当国际检索单位和国家阶段审查机构是同一个且审查文本未作修改时,国家阶段就不再检索,直接按照国际检索报告的.检索结果发通知书,88.2%的用户表示欢迎,认为同一个审查机构的检索和审查标准应当一致。就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情况来看,2012年至2014年,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分别为1.86万件、2.15万件、2.55万件③;这些申请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数量分别为2713件、3412件、3341件(部分2014年的申请,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未满32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尚未届满,故3341并非最终数据)④,占当年PCT申请量的比例分别为14.6%、15.9%、13.1%。部分用户反映,来自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的审查意见和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为了获得更加全面、权威的检索报告,提升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价值,减少进入国家阶段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却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对部分申请有使用协作式检索和审查的需求。用户希望参与方在国家阶段直接承认自己的检索结果,或者给予费用减免和优先审查,藉此提升检索结果在国家阶段的利用价值。用户希望费用不要过高;可以允许申请人先提交中文申请文件,在要求的期限内补交英文译文;可以允许选择协作检索的国际单位。关于检索结果呈现方式,用户建议即使由主审局融合各局意见做出一份检索报告,仍要列出各局的检索结果和书面意见,以便审视其他局的检索结果和审查意见,对国家阶段的审查进行预判。(六)期望允许申请人提交彩色附图如果允许,75.4%的用户表示会提交彩色附图(2015年,49.9%的用户表示提交彩色附图非常必要和比较必要;2014年为50.5%)。生物、化学、医药等领域的用户对于提交彩色附图有比较迫切的需求,认为彩色附图能够增强表现力和区分度。在24.6%选择不会提交彩色附图的用户中,多数(60.8%)是出于对国家阶段仅接受黑白附图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担忧。66.8%的用户支持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首先允许在国家申请中提交彩色附图。现阶段绝大部分成员国的国内法仍要求提交黑白附图,如果在国际阶段允许提交彩色附图,为降低或者避免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法律风险,目前有两种相对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细则)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彩色附图和黑白附图;二是国际局开发统一的转换工具,将申请人提交的彩色附图转换成黑白附图,由申请人确认后进行国际公布。其中,仅接受第一种方案的用户比例为50.9%,仅接受第二种方案的用户比例为42.5%,认为两种方案均可的用户比例为5.5%,选择“其他”的用户比例为1.1%。(七)谨慎欢迎包括PCT体系在内的国际专利制度的未来变革深度访谈中,60.9%的用户提出,海外布局涉及的国家多,语言繁杂,规则复杂,获权周期长,各国法律制度及审查标准不一致,工作量和经济压力大,欢迎国际专利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技术更新迭代快、对“快获权”要求更为突出的互联网相关技术领域的申请人需求更加迫切。部分用户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原因是其面对的专利诉讼较多,认为改革会使得NPE更加活跃,带来更大的诉讼压力;另一方面原因是其对于PCT等规则运用相对成熟,可以承受海外专利布局带来压力,并且对于“快获权”的要求不高。部分用户提出,现阶段希望五局通过数据库共享、能力培养和质量建设等方式,加强工作成果的共享,提升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价值。(八)其他需求及建议国内用户对利用PCT途径尽快获得海外授权依然有较高需求。部分用户表示迫切希望我国和印度、巴西建立PPH合作。此外,只有21.3%的受访用户使用过PPH。在78.7%未使用过PPH的用户中,75.9%(74.1%的企业、86.5%的高校和科研机构、65.4%的代理机构)的用户表示未使用的主要原因是对PPH不了解。深度访谈中,部分用户提出,美国的信息披露声明制度(IDS),欧洲专利局“一类一独权”规定,阿联酋、沙特、泰国、阿根廷等国家的公证认证制度,以及各局关于申请文件撰写的形式要求差异较大,希望推动各局程序性和形式性要求的协调。同时,用户对我国PCT申请国际阶段电子申请及审查系统(CEPCT系统)功能的提升还有不少期待,希望该系统能更加稳定,功能更加完善,运行保障更加到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①参见WIPO发布的《2015年PCT条约年度回顾》。2015年,美国PCT申请5.74万件,比2014年减少6.7%;日本4.42万件,比2014年增长4.4%。②参见WIPO发布的《2015年PCT条约年度回顾》。③数据来源:WIPO发布的年度统计报告。④根据CPRS系统数据统计。相关阅读:调查报告写作方法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本文标题:PCT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1514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