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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和风险控制作者:童健翔学位授予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胡显启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基础及监管模式2006现代科技和金融是支撑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当代社会的经济资源是通过现代金融机构而配置。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围绕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放松的浪潮席卷全球。全球化、电子化、综合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显著特征。特别是: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的票数通过了《现代金融服务法》;另外,英国、日本、韩国等开始走上混业经营之路。它标志着国际金融业全面走过分业经营的时代,开始向混业经营模式趋同。国际金融业普遍转向混业经营这一纷繁复杂的历史变迁,实际上是金融体系打破传统分工的模式,重新配置金融机构功能的结果。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制度变迁和制度选择现象。但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还存在一些重要因素的限制:市场体制不完善,市场分割严重;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制度有待创新;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不到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待完善;银行自律与内控制度有待健全,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并未完全克服等现状要求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路径选择必须不能激化矛盾,只能是缓解现有矛盾。因此,我国银行业的经营制度变革之路只能是渐进的,而不是激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分业经营和全能银行的一种过渡,是两个极端的一个调和物。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金融控股集团在品牌战略、经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整个集团整合在同一品牌之下,信誉外溢;通过整合集团资源,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降低风险;能够使整个金融资源得以集约化利用。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其市场进入、运营以及与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对接等方面都存在着对现有体制冲击小、风险低的优势。所以它是我国银行业迈上混业经营之路的理想桥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银行、证券、保险以各种方式开始结合和渗透。分业经营的壁垒开始逐渐被突破,各种“准”金融控股公司慢慢得到发展,风险之于金融,如影随形,金融控股公司只是一种经营制度安排,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消弭金融业一切风险。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高效、稳健运营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组织结构、发达的市场、健全的法制、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发展和成功演进必然受到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金融业将在2006年底,实行全面对外开放。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权,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稳定,调整我国金融现行分业经营体制已箭在弦上。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特点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组织格局,这与国外许多国家金融体制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银行的现在和未来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某一特定混业模式,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混业经营新模式。因此,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详细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基础和在金融控股公司内、外两个方面深入探讨风险防范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银行业将何去何从,如何突破分业经营障碍,如何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制度变迁是摆在我国金融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面前的一个重大挑战。文章的研究分作三个部分,共分六章。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第一章以制度变迁理论阐述了国际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趋同的历史背景和以产业组织理论分析了混业经营的经济意义。并指出了混业经营是未来对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扬弃。进而比较分析了混业经营普遍存在的三种模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趋同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业迈上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第二部分包含第二、第三两章,是联系整篇文章的纽带。第二章主要介绍在目前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剖析了其中潜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的传导机制。并及时指出了其中有许多不是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风险,因此既有前面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理想选择;又后面第三章的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只能是渐进的、分层次的推进;并由此引入文章第三部分。所以文章的第三部分依据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而展开。第三部分包含三章内容。其共同的宗旨就是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顺利发展和有效规避风险而清除体制障碍。即在微观层面上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意义的、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控的力度,从传统的控制风险向现代的经营风险过渡;在中观层面上,要完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金融法治环境以及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与融通,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模扩张塑造优质的市场环境。在宏观上,要强化金融监管,针对改革监管组织、转变监管模式和创新监管思路做出了详尽的阐述;文章的最后,针对金融后控股公司的风险暴露出现的途径,详细规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措施。文章的创新之处:一、从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中,分别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上,从技术供给和市场需求的角度深刻剖析了国际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趋同的深层次原因。二、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和我国银行业现实基础出发,指明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组织机构的载体,并详细规划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路径选择。三、研究了制度变迁与效率提高、制度变革与风险暴露的微妙关系,文章指出了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推动制度变革和效率提高。在安全与效率的选择中。安全是灵魂。我们的制度变革只能是渐进的。四、详细规划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层次和中间过渡形式。对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下各种风险暴露进行了追本溯源,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做出了深入剖析,对风险防范的论述做到有的放矢。2.期刊论文王鸿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阶段性战略选择-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3)在国际金融改革放松管制和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目前的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将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以与国际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有效抗衡.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将是一种有效混业形式,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目前实际已经有一些集团按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运作,但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风险、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等,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本文将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阶段性战略选择,并研究相关法律框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时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战略选择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框架.3.学位论文陈忠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兼谈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2005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该法不但确立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还影响到了世界很多国家。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过去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0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等条款,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本文通过考察世界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经营体制的历史沿革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重点对美、日、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背景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和现实,指出中国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顺应潮流、及时改革,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文章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问题上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希望借鉴世界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法律规则,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和探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基本概念,同时也简述了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历史。介绍了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三种典型形态: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式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简要比较了三种类型的优劣。金融控股公司是主要在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由于集团内部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防火墙制度,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英国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相比,虽然经营效率受到一定限制,但易于监管,能较好地消减和控制混业经营带来的各种风险。本文第二章重点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台湾2001年6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本章前三节分别介绍了三者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主要内容,第四节综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制度、防火墙、加重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介绍了BIS《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定义,美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分析了国内学者的理论,总结认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值得我国借鉴;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面,各国在法律上消除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障碍,在市场准入、税制及设立手续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安排,体现了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立法姿态;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一般都采用机构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于是功能监管理论应运而生,并产生了两种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笔者结合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和基本方法以及美国的监管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做了客观的评价;防火墙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之间设立若干禁止性限制措施和具体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并防止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防火墙主要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1、信息防火墙;2、人事防火墙;3、业务防火墙;4、资金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对控股公司施加较重的法律义务,加重责任制度的好处是:金融控股公司承担了对子公司的监管义务,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信息掌握比监管机构更为充分,监控效果可能更好,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当然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实施完善还需要解决许多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确定加重责任的范围、加重责任的条件、配套的监督机制、加重责任适用的环节以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等,因此各国对此制度看法也不相同。本文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史及现状,并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处于无法可依的自发式起步阶段;2、组建随意,缺乏监管;3、经营无序,关联交易混乱。由于立法的空白,这些金融控股公司运作处于脱法状态,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体制相当不规范,蕴含了较大的风险。笔者提出只有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才能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本文第四章通过借鉴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几个基本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例;金融控股公
本文标题: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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