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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美国考察工作报告汇报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出美国考察工作报告汇报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出美国考察工作报告1近几年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和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终互不谋面,这就为假冒者提供了假冒他人身份或捏造虚假身份从事交易的机会。因此,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国家监管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政府部门,工商部门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和经营环境。依法对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市场实施监管,既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关,更是“知识经济”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2002年9月14日~29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的指示,在总局外事司的大力协助下,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组团赴美国和加拿大,就电子商务监管问题进行了学习和考察。美国是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次考察的目的是在中心组织的《电子商务监管》课题研究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赴美国、加拿大两国实地考察了解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方式、手段,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成果,推动全系统工作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同志任考察团团长,考察团成员包括来自地方工商部门的8位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并卓有成效果的同志,以及研究中心的3位同志。出国前夕,总局李东升副局长和外事司袁有祥副司长、吴洁处长接见了考察团全体成员,要求大家在考察期间一定要坚定地维护祖国和民族的荣誉,严格遵守考察团各项纪律,在认真完成考察任务的同时,了解并批判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风土人情、社会习俗,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总局领导的嘱托和外事司同志们的帮助为这次考察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全部考察工作历时15天,考察了美、加两国的6个城市,详细了解了美、加两国政府的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以及政府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讲座,圆满完成了预定的考察任务。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电子商务监管经验以美国的更为典型和成熟,下面主要就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支持、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及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借鉴等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美国电子商务的关键发展时期根据国际商会在世界电子商务会议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过程中各个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包括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网上管制、法律适用、甚至计算机犯罪等多方面的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带来的新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营方式,电子商务的成长不仅取决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如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当的法律环境。美国是世界上较早提出电子商务概念和目前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1985年~1990年)、快速发展期(1990~2000年)和2000年以后的低潮期。在其快速发展期间,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在美国国内及世界范围的发展。1993年9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提议下,美国商业部创建了基于国家信息基础(NⅡ-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的美国顾问委员会,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基本设想和计划。1995年,美国政府又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础(GⅡ-Glob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合作议程”,旨在把国家信息基础构建的事业有计划地扩展至全球平台,分阶段将NⅡ和GⅡ相互联通,从而形成有利于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网络系统。随着这些计划的逐步实施,美国在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推广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一跃为世界领先水平。1997年,美国政府在广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T业界的意见之后,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计划。美国政府认为,Internet是第一个全球性媒体,不能采用传统的各国独立的方式来发展国际谈判的模式,应该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框架和协议,促使Internet顺利发展。事实上,从1997年7月1日开始,美国政府已为此实施了一项战略性计划,即通过与其他国家讨论的方式来达成对美国所建议的电子商务框架的共识,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7年12月,美国与欧盟发表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同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电子商务的统一商业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这个法律框架旨在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美国及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美国国内,各州已采纳了“统一商业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业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规。1998年5月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庆祝多边贸易体制建立50周年时把电子商务自由化作为重要议题,并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联合宣言》。6个月以后,美国又推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最新计划,强调保护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1998年10月颁布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在3年内禁止征收新的因特网访问和服务税。1999年1月1日起,美国要求联邦政府所有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将美国电子商务推上了高速列车”。12月,美国有关部门公布了世界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同年,美国政府还公布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2000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公众对电子商务障碍的评价报告。2000年3月,美国与欧盟就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达成安全港口协议。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了联邦统一立法的道路。二、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政府政策支持(一)美国电子商务行业基本经验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经验表明,电子商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软硬件配套设施及适当的发展环境:1、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网络是电子商务的传媒和载体,没有高速通信网络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将流于空谈;2、金融支付手段的完善。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支付和零距离购销,离不开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的支持;3、标准和法律环境建设。电子商务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息安全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交易程式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等诸多技术问题,急需法律和统一技术标准提供相关的保障;4、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企业要实施电子商务,就要实现企业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并将自己与贸易伙伴联系在一起,建立快速回应系统,实现“零库存”;5、实物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的建立。缺少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只能实现网上购物目录服务。电子商务从其交易双方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企业对消费者(BtoC)、企业对企业(BtoB)、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以及企业对政府(BtoG)、消费者对政府(CtoG)等形式。无论怎样划分,电子商务的核心应该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作为经济活动“细胞”的企业在新经济形式中仍然居于核心地位。(二)美国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采取的法律政策措施电子商务向现有的传统商业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法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重大挑战,这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过程不同于一般新技术的推广,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府有计划地进行电子商务的推广,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其发展速度,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这方面,美国运用计划方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美国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于倡导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宏观组织协调、创造市场环境、注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体制与制度障碍、推进全球合作等数项基本原则,从战略角度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以信息技术促进产业革命,从而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几项有利措施:一是利用政府采购上网、通过互联网发布清单、推进政府信息化等方式,促进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二是直接资助,支付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电脑及附属设备的升级改造费用,以适应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推广;三是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同时成立电子商务发展委员会,积极倡导减免关税,以税收为杠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四是开放通讯行业,允许多家企业竞争,通过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五是美国政府不直接监管电子商务,而是成立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协会”,由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包括登记域名、注册网站、仲裁纠纷和调查公布网站信用等,约束行内企业,促成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则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裁。克林顿两届政府(1993年~2000年)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克林顿执政时期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经济的繁荣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而电子商务理论及电子商务技术本身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使得网络技术与信息化紧密结合起来,让更多的人看到了电子商务的价值。1998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凡在2003年10月前由电子商务运作所产生的产品或商品流通税给予免缴的优惠。这项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减免关税。美国国际电子商务推广促进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给予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某些商品部分或全部关税免除的待遇;二是厂商与厂商之间的交易往来免税,激发了企业之间的贸易热情,使BtoB交易方式流行起来;三是除消费税,鼓励消费者运用网络进行消费,直接从电子商务活动中得到实惠。1997年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1让企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的管理应以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强调政府的参与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及合理解决纠纷机制,防止假冒,增加透明度,支持商业交易,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环境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政府应认识到Internet具有飞快增长的扩展速度和与日俱增的涉及范围,所以及时地调整管理模式和管理政策是非常必要的;3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总之,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在推进现代产业革命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其扶持、培育的力度极大。在对电子商务监管中,美国政府恪守政府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越位不错位;经营和竞争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政府不介入,不偏袒,扶持而不直接干预,管理而不越俎代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上述政策措施是美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缩影,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行政管理科学发挥作用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样性和多元化特征使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其监管电子商务的体系与国家的市场监管体制基本相当。从监管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市场体系的监管,其重点在于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一)美国市场监管体制美国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监督管理、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上。1、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制美国实施反托拉斯(即垄断)法的机构有两个,分别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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