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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培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2010-01-25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10-02-0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填报单位:时间户数备注2010年1月2010年2月2010年3月2010年4月2010年5月2010年6月合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1字体:【大】【中】【小】各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1994-03-15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1994-03-15补充说明: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公告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已失效或废止(通知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账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060号1993-11-29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1993-1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模的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难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1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02-10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10-03-0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8厘米6厘米说明: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第二条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第五条(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第九条(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2.3.4.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纳税人主业:工业□商业□其他□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月至年月共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受理人签名:年月日查验意见查验人签名: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意见(签章):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2010-04-07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10-05-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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