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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部分增值税增值税是目前我国工商税收中一个主要的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类型简介增值税有许多分类方法,如按外购固定资产支付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分类,按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抵扣时间分类等。下面简单予以介绍。1、按外购固定资产支付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增值税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类型的增值税。(2)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这一类型的增值税。(3)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当期计提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计算和管理比较麻烦,且不能采用凭发票扣税的方法。2、按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实耗扣税法、购进扣税法两种类型。(1)实耗扣税法实耗扣税法,是指按照当期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准予扣除当期实际耗用的进项税额。此方法2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实现的增值额相匹配,但计算麻烦且管理难度大。(2)购进扣税法购进扣税法,是指当期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准予扣除当期外购货物或接收劳务所支付的全部进项税额。此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实现的增值额不匹配,但纳税计算和税收管理相对简便。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这种类型。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1、从事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货物);2、受托为他人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单位和个人;3、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视同销售行为除了上述列举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外,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3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增值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也称征税范围,即对什么征税。(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加工。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3、修理修配。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二)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经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生产经营收入额中销售货物占50%以上。上述是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一般规定,但也有例外。《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4(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3)以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的,其货物部分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三)主兼营行为征税规定一个企业既有应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又有应营业税的营业行为,但两种业务行为并非发生在同一项经济业务当中,我们称其为主兼营行为。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零税率、13%税率、17%税率。1、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适用零税率。2、13%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税率: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17%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或进口上述列举以外的货物,均适用17%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分为6%、4%、3%三档,其征收率适用范围: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4%的征收率:(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5(2)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3)免税零售商店销售的免税品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6%的征收率:(1)县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五、增值税减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增值税减免方式有四种,即全额免税、减半征收、先征后返、超税负即征即退。(一)全额免税纳税人的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3、销售古旧图书5、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假肢、矫正器。6、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个人)。8、销售列举的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菜子柏、棉子柏、向日葵柏、花生柏)、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饲料、浓缩饲料。9、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农膜以及列举的化肥、农药产品。10、经营单位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1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列入军品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司法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12、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企业,总装生产的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13、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食堂用餐具。14、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加工费)收入。15、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二)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减半征收增值税:1、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其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2、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包括非粘土砖(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建筑砌砖(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建筑板材(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先征后返(退)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退):1、出版单位出版的党报及其党的机关报、政府机关报刊、新华通讯社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年儿童报刊、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2、列名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模具产品、数控机床。7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50%以上的,其销售自产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安置“四残”人员在35%以上但不足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额,返还至以不亏损为限。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包括再加工产品),2009年度返还以纳税款的70%,2010年度返还已纳税款的50%。。(四)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含嵌入式软件)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在2010年前实行即征即退。对于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应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维修飞机发生的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自2000年起实行即征即退。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小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生产原料在掺有不小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行为后,应在何时确认纳税。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货款或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委托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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