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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会计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应该明确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等有关规定,掌握消费税的计算与核算。第一节消费税课征制度一、消费税概念、纳税人、纳税范围(一)消费税概念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即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单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三)消费税纳税范围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包括十一类产品:1.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汽车轮胎。二、消费税税目、税率(一)税目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在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6个税目中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个子目。(二)税率采用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税目与税率如下表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注意:每标准箱(250条,5万支)征150元56%加0.003元/支(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含)以上)36%加0.003元/支(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下)36%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0.8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三、消费税纳税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地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1、3、5、10、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缴款期限期满之日起5天1-15天(三)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M市某卷烟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以1个月为1期缴纳消费税,企业200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1)2009年12月5日将自己生产的已类卷烟销售给某烟草公司,结算方式为赊销,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销售数量为1000条,不含税价格为60元每条;(2)2009年12月10日进口雪茄烟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50万元;(3)2009年12月15日向N市某烟厂发出烟丝一批,价值20万元,委托对方加工甲类卷烟,加工完毕时间为2009年12月30,提货时间为2010年1月2日,(4)2009年12月28日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赠送他人,价值为5万元,请根据消费税课征制度的规定,说明上述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纳税期限。第二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税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1.(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3)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4)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2.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补充)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注意: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的举例捷达摩托车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将生产的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1638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6380÷(1+17%)×30×10%=420000×10%=42000(元)四、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2.实行从量定额的举例鸿运酒厂2009年3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400×220=88000(元)3、实行复合计税的举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5元,共计375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还包装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20×150+375000×56%+45000×30%=226500(元)(2)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9月份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应纳税额为:(150×6500+10×5000)×20%从价+(150×2000+10×2000)×0.5从量=365000(元)举例: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千克,每千克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解:烟丝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6%-51282×30%=30000+540000-15384.6=554615.4(元)每标准箱50000支,即250条,7500÷250=30元/条(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1、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例如: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例如: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复合计税,则“组成计税价格”应在原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加“视同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下同)。举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课堂练习:阳光公司将自产的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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