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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855295九购置款融资
V.08-55295(C)GZ010908110908*0855295*九.购置款融资A.总论1.导言1.购买和出售有形资产是现代商业经济的一项主要活动。几乎所有企业在某个时期内都会购买或出售这类资产。对有些企业来说,原材料的购置及其此后的加工和销售,或以批发价购买库存品,然后销售给零售商或者以零售价转售,这是中心活动。对另外一些企业来说,尽管购买和出售有形资产并非中心活动,但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企业需要投资于设备,而此种设备可能需要不时扩充、升级或替换。2.但是,购置有形资产并不只是企业活动。消费者也在不断购置有形资产,从低价位的消费品,到中等价位的家俱、电器和厨房设备等耐用资产,直至汽车和休闲车等高价值资产。3.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或消费者使用现金购置有形资产。但在其他很多情况下,常常通过信贷购取所需资产。只要企业或消费者通过信贷购取有形资产,对所购资产享有的权利即可作为信贷的担保,这种交易是担保交易的一种,本指南称之为“购置款融资交易”。出卖人或债权人在所购置的资产上保留或获得的权利,可以称作购置款担保权、保留所有权的权利或融资租赁权,视该权利的具体性质而定。4.购置款融资交易不仅是许多有形资产买受人昀重要的贷款来源之一,而且对许多出卖人也至关重要。举例说,在许多国家,出售汽车通常涉及购置款融资交易。尽管买受人很少为其他购买进行这类交易,但能否为买受人提供这类交易对汽车出售人而言至关重要。在许多方面,购置款融资交易等同于本指南前几章所述的普通担保交易。但在另外一些方面,这些交易又有一些特殊之处,从而促使各国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本章审议各国为规范各类购置款融资交易而建立有效和高效制度的种种方法。5.具体来说,本章A.2节讨论本指南鉴于购置款融资形式的多样性而使用的术语。为了进一步阐明购置款融资交易的实质,A.3节述及这些交易的商业背景,A.4节则讨论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购置款融资方面采取的各种做法。A.5节论述各国在颁布关于各类购置款融资交易的立法时所面临的主要政策选择。本章余下部分回顾本指南其他各章所述担保交易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适用于购置款融资的具体情况。A.6节探讨此种手段的设立(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A.7节探讨此种手段对抗第三人的效力;A.8节探讨相对于竞合求偿人权利的权利优先权;A.9节探讨各方当事人的违约前权利和义务;A.10节探讨强制执行问题;A.11节探讨法律冲突问题;A.12节探讨过渡问题;A.13节探讨与发生破产时如何对待购置款融资交易相关的问题。本章昀后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22.术语和购置款融资形式的多样性6.鉴于购置款融资交易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对于本指南究竟如何使用本术语以及其他各种术语,须作明确说明。在有些情况下,其他这类术语与许多国家目前所用术语相同。本指南在本章中有意识地选择不创造新的因而是陌生的术语(“购置款融资交易”这一术语除外),但此处所用术语意在包含本指南术语一节(见导言)所规定的含义,而这些含义可能大大有别于任何一个国家所使用的相同术语的含义。7.指南中使用的唯一新术语是“购置款融资交易”这一通用概念。凡一人可以对有形资产主张财产权以便作为另一人支付购置款(或其等同经济形式)未偿付部分的担保,即为发生了购置款融资交易,而不论该财产权是否有利于出卖人、出租人或出贷人。出卖人为此目的保留所售资产的实益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也是购置款融资交易。因此,购置款融资交易有三个主要特征:(a)为了使买受人或承租人能够购取有形资产这一具体目的提供贷款;(b)所主张或保留的权利与所购取的资产直接有关;以及(c)所主张的权利系根据协议产生。8.如本指南第一章B节所述,各国制定了多种法律手段,通过这些手段,信贷供应商能够确保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虽然其中只有一些手段为典型的担保权,但所有手段都起到担保偿还债务的经济功能。9.为买受人购置有形资产提供资金的那些债权人通常可以利用同样多种类型,甚至更多类型的法定手段。举例说,保留所售资产所有权直到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的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信贷,从而为买受人购置该资产提供资金。保留所有权的权利只是出卖人可以利用的手段之一。出卖人也可以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时规定如果买受人未能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款,该法定所有权即可被追溯消灭(这种销售称为处于“解除条件”下);或者,出卖人可以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取得所售资产的担保权。10.为使他人获取有形资产而提供信贷的融资提供人有几种类型,出卖人只是其中一种。出贷人也可以专门为了使买受人能够向出卖人购置资产而向买受人提供信贷。在这些情况下,出贷人通常取得所购买资产的担保权,但出贷人也可购买该资产并按照保留所有权安排将其转售给买受人。由于不论是出卖人还是出贷人都可向买受人提供信贷,因此在涉及某一资产的购置款融资交易下,对该资产主张权利的可能不止一人。11.另外还有一种形式的购置款融资交易,这种交易甚至可能根本不涉及销售合同。按照经济上与赊销条件相同的各种条件向承租人出租资产的出租人同样是在提供融资,这种融资使承租人能够使用和享用有形资产,视同其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即便出租人从未将法定所有权转给承租人。同出卖人一样,出租人可以使用不同方式拟定协议的结构,以便使承租人可以对所租资产获取实益所有权的等同经济权利。本指南将这类情形下的出租人权利称为“融资租赁权”。312.昀后,出贷人为承租人提供贷款以便根据租约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的,根据贷款条件,这类出贷人可以是有权对所租资产主张购置款担保权的购置款有担保债权人。如果提供的贷款实际上使承租人得以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出贷人即为承租人使用(和名义上购置)该资产提供融资。3.商业背景(a)概述13.本章A.2节概述了买受人为购置设备、库存品和原材料等有形资产进行融资的若干不同方法。本节将更为详细地探讨这几种交易的商业背景以及在各国的实际应用。开展这一讨论的目的是,以实例说明由多种信贷供应商参与其中并且用于为购置有形资产提供融资的多种交易,说明许多交易即便未被称为融资交易但仍然发挥此种功用的方式。讨论还意在表明,在使用这几种不同交易的一些国家,这些交易的范围及其效力千差万别。昀后,讨论将简要探讨这几种传统交易的优劣之处,目的是介绍本指南在购置款融资方面所持具体做法的背景情况和根据。(b)无担保购置款融资和有担保购置款融资14.在考虑商业环境下有形资产的买卖时,首先必须区分现金销售和赊账销售。买受人有时流动资金充裕,可以用现金购置所需资产。但一般来说,工商企业的设备、库存品和原材料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信贷方式购取的。15.在通过信贷方式购取有形资产时,买受人经常以无担保方式获取信贷。此类方式通常有如下两种:第一种方式是,买受人从第三方当事人那里通过无担保方式借得相当于购买价款的一笔款项。举例说,尽管销售交易本身为现金交易,但实际上仍然由企业的主要出贷人通过普通信贷额度提供资金。这种方法并不复杂,但买受人的信用评级或信誉可能会使买受人很难获得这类信贷,或者导致这类信贷的成本过于高昂。16.第二种方式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商定赊购资产,赊购条件允许买受人在完成出售以后支付价款。在这种方式中,出卖人将资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将来才能获得购买价款的偿付,可以是一次付清,也可以是分期支付。这种方法与第三人融资实际上并无区别,只不过不付款的风险现在由出卖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方融资人承担。但许多出卖人都无法或者不愿承受此种没有担保的风险。17.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买受人通常发现,在实务中,他们得不到无担保的购置款融资,因此,为了以赊购方式获取有形资产,他们必须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作保资产很可能是买受人的其他既有资产,而不是所购资产。举例说,企业可以对其工厂或仓库设定担保权,以此作为用于获取设备、库存品或原材料的贷款还贷担保。但实际购取的资产通常是昀明显可以设定担保权的资产,常常也是买受人所可使用的唯一这类资产。418.所购资产的购置款融资担保可以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在有些国家,出卖人根据法律享有某些特别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在交货后的一定时期内未支付购买价款,出卖人可以取消出售,收回所出售的资产。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资产在司法出售后所得收益的分配自动享有法定优先权或特惠。但是,购置款融资人所主张的担保权通常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是由出卖人或出贷人与买受人商定的。19.作为一种商业惯例,大多数购置款融资都属于上述类型。如前所述(见上文第8-12段),这些购置款融资交易形式多样,涉及许多不同的信贷供应商。举例说,买受人可以在资产上为第三方融资人正式设定担保权;买受人可以为出卖人正式设定这类担保权;或者,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协商形成其他某种虽非担保权形式但在经济上等同的法定机制。传统上,有两种这类其他机制在购置款融资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它们均把资产的所有权用作付款担保。这两种机制是:(a)在支付购买价款以前由出卖人保留对资产的法定所有权;(b)利用按租赁形式安排并称作租赁的交易。在对出卖人和出贷人可利用的现代购置款融资机制进行评述以前,现依次探讨这些机制。(c)保留所有权的交易和类似的交易20.为了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设备、库存品或原材料出卖人可能愿意根据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以前不把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协议向客户供应有关资产。在许多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不经过任何中间人而达成这类协议。但在有些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将资产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换取现金,而后者随后可以根据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以前保留实益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的协议将财产转售给买受人。21.出卖人可以通过多种协议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以前保留所售资产的实益所有权。保留所有权的机制十分常见。在这种交易中,买受人是否有权获得法定所有权取决于其是否支付了购买价款;在此之前,出卖人无须将实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即便买受人通常立即占有该资产并取得使用该资产的权利。22.保留所有权安排有时称作“有条件出售”。但一般来说,这属于用词不当。在称作“有条件出售”的大多数交易中,出售本身并不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实际的出售协议并不取决于今后某种与出售本身无关的不确定事件)。相反,在“有条件出售”下,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以前或在买受人满足出售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条件以前,出卖人保留对所售资产的所有权。23.就出卖人利用所有权为所售资产未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保的交易而言,除保留所有权安排外,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交易。例如,有时,保留出卖人的所有权被安排为附带期限的销售,只有在规定期限期满时才发生转移。在其他交易中,将根据“出售允诺”或“购置选择”把资产的占有权交付给买受人。为了规范后一类交易,有些国家规定,伴随交付的出售允诺等同于出售。出卖人有时在出售时将所有权实际转移给买受人,但条件是,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条件支付商定的购买价款,则可回溯消灭买受人的法定所有权。524.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具有一个关键特征,即出卖人同意推迟全额支付(也就是说同意提供信贷)是得到保护的,这种保护既可以表现为推迟把资产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可以规定,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先决条件是,如果买受人没有付款,出卖人有权重新取得法定所有权,但后一种情况不太普遍。一般来说,重要的是,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以前,买受人并非不可撤消地取得对所售资产的所有权。25.另一种在经济上功能等同的交易是“寄售”。寄售的典型安排如下:寄售人(名义出卖人)保留对有形资产(通常是所持有的用于转售的库存品)的所有权,但是把占有权转移给代售人,后者有权将这些资产出售给第三人。在进行这类出售时,代售人有义务把商定的款项汇给寄售人。在实际进行寄售时,代售人并不承担获得寄售资产和支付约定价格的绝对义务;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是支付约定价格,或者是将资产返还寄售人(实际买受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因此,认真研究代售人义务的性质极为重要:如果代售人将支付价款,不过要推迟到代售人出售资产以后再支付,而且由寄售人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类
本文标题:0855295九购置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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