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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
【英文标题】TheDifferentiationofPeasantEconomyofEngland1350~1640HuangChungao【内容提要】本文讨论1350~1640年英国农民分化问题,对传统的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理论模式提出质疑,认为该模式不足以解释英国农民分化的复杂性;同时论证英国农民分化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作者认为,只有结合长期的人口变化趋势和家庭人口周期以及商品化来考察,才能充分理解农民分化的历史实际。【摘要题】世界经济史【英文摘要】ThepaperdiscussesdeeplythedifferentiationofpeasanteconomyofEnglandfrom1350to1640.ItquestionsdirectlytheclassicalmodelofsocialpolarizationledbythecommercializationaboutthedifferentiationofEnglishpeasantry,andpointsoutthatthemodelsimplifiesitscomplication;itexpoundsandprovesthatdifferentelementshavefunctionedtothepeasanteconomyinmanyways,andresultedtheappearanceofthedifferenttypesofdifferentiationinEngland;itconsidersthatitispropertocombinethoseelements,includingthelongtrendofpopulationchange,thefamily-cycleofdemographicchange,andthemarket-orientatedproduction,toinvestigatethehistoricaldifferentiationofpeasanteconomyduringthisperiod.【关键词】英国/农民经济/两极分化/人口分化/新马尔萨斯主义/继承制度SocialPolarization/DemographicDifferentiation/Neo-Malthusians/InheritanceSystem【正文】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变迁,涉及经典的两极分化模式、农业资本主义起源等重大理论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外学界历年来对此问题时有讨论,国内学界则关注甚少(注:托内、希尔顿、戴尔等几代学者对英国农民分化问题有并不充分的讨论。最近,英国学者简·怀特尔又探讨了农民分化与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国内学界虽然对中国农民分化问题有相当热烈的讨论,但对英国农民分化较少关注。)。本文拟分两个阶段来分析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以揭示其复杂性。一1350~1500年是英国农民经济分化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总体特征呈现上升趋势。列宁说:“农民中一切经济矛盾的总和构成了我们所谓的农民的分化。”[1](p.146)学者们通常根据份地的大小和动产的估计来判断农民经济的差异。份地变化的情形可以证明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上升,例如在15世纪的伍斯特主教区,中小份地较13世纪末明显减少,大份地则明显增加,显然发生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运动[2](p.300)。表1显示出,中小份地的减少与大份地的增加相一致;中等份地向大份地上升,小份地向中等份地上升;但这种上升不是等量代替,故中小份地总的来看呈减少趋势。此外,表1还明显表现出,各个庄园总的农民份地数有较大幅度减少,克里夫庄园减少43%,翰伯雷减少39.5%,哈特里伯雷减少41.5%,只有亨伯雷略有增加(4%)。这一方面说明,伴随人口减少,承接份地的佃户也减少了;另一方面,大佃户的增加意味着兼并的存在。戴尔观察到,这一地区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急剧增加”[3](p.141),[2](pp.299~300)。表1.1299年和15世纪的农民份地规模学者布里特内尔发现,在15世纪的东盎格利亚,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占所有可计量份地的10%[4](pp.614~616)。普斯的研究证明,黑死病后东盎格利亚40英亩份地的比例从2.3%增加到4.6%[5](pp.16~19)。简·怀特尔发现,在诺福克郡,虽然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但乡绅以下诸阶层人士的命运都有改善,尽管程度有所不同[6](p.224)。波斯坦认为,关于15世纪农村居民状况的描述,“经济地位的上升”比“分化”更为真实且更方便。他还认为,如果适当地上调份地的标准,则中等农民仍是主要代表[7](pp.156~157)。1350~1500年间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不仅体现为份地面积增加,还体现为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水平上升使农民劳动力的生活大为改善,即使他们没有多少土地,也并不意味着穷困。波斯坦认为,黑死病的直接影响以及上升到佃户之列,这两个因素造成小土地持有者人数减少[7](p.158),[8]。戴尔认为,1350年后伍斯特主教区的小土地持有者和工资劳动者不能被称为穷人,所谓穷人是指那些年老体弱、无力谋生的人[2](p.350)。波尔顿认为,工资劳动者生活不错,是因为土地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变得对他们有利[9](p.241)。14、15世纪的历史证明,随着人口减少,土地相对富余,无地少地的农民人数减少了,他们的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总之,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小份地减少,大、中份地增加。虽然仍存在大中小份地的差异,但总体来看这种差异或者分化相对缓和(注:从考古发掘的农民房屋的一致性来看,农民的社会或经济分化缺少证据。)[10](p.217);虽然不能像波斯坦等人那样认为15世纪乃是英国农民的黄金时代,但总体来看英国农民经济在14、15世纪确实出现了以上升为主的中农化特征(注:希尔顿认为,14、15世纪,在英国农民阶级内部,分化并没有多少进展。)[11](pp.51~55,p.91)。为什么1350~1500年间英国农民经济出现了上升的趋势?最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来自人口与土地资源比例的变化。黑死病造成英国人口剧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者们一般认为,英国人口在黑死病后损失了1/3~1/2。而且英国人口的减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1348年的黑死病继之以一系列影响程度不等的全国性鼠疫,如1361~1362年和1369年的两次瘟疫使整个六十年代都被冠以“黑色”称号,14世纪末、15世纪又有多次鼠疫发生[12](pp.568~569)。因此在1348年后近1个半世纪之中,英国人口都未能复原,遑论达到1340年代的水平。曾经有人估计,1300年英国人口为4~4.25百万,1375年则为2.25~2.50百万,人口减少将近40%[13](p.234,p.402)。人口减少了,土地却基本没有变化,于是农民有了增加土地的机会。许多地方都出现的农民土地平均规模扩大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莱斯特郡的凯伯沃斯哈科特(KibworthHarcourt)村庄,黑死病后家庭份地平均规模从12英亩增加到24英亩[14](p.125)。在诺福克郡,13、14世纪该郡农民的份地平均规模一般在3~5英亩之间,而到16世纪初,如黑文翰比绍普斯(HevinghamBishops),1509年为11.7英亩;莫尔雷勋爵(LordMorley)的土地上,1529年为13.9英亩;萨克索普迈克尔霍(SaxthorpeMickelhall),1500年为19.4英亩。比较两个时期,可以清楚地看出,农民份地平均规模确实增加了[6](p.191)。农民土地平均规模的增加与各地直接佃户数量的减少相伴随。在格罗斯特郡,海福尔斯翰(Haversham)庄园1305年的佃户数为52,1458年减少为35;克里夫庄园1299年佃户数为94,1349年为61,1474/5年为53;比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31,1349年为7,1431年为12。在伍斯特郡的翰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86,1349年剧减为31,1466年恢复为52[6](p.197)。这些数字变化可以说明,造成农民平均份地规模增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土地和人口比率发生了有利于农民的变化。但是,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为何只是导致小份地农民数量的减少,而没有产生出更多的大农场呢?对此问题的解释要着眼于具体而微观的农民家庭经济行为,其中继承制度乃是最值得关注的。英国农村社会实行以长子、幼子以及诸子分割继承制为代表的继承制度。一般来说,一子(长子或幼子)继承最有利于家庭土地财产稳定,诸子分割则相反。研究发现,在土地充裕地区往往实行诸子分割继承,而土地紧缺地区则多实行一子继承。大量事实表明,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社会,一子继承与诸子分割继承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当黑死病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土地市场价格相对便宜时,父亲可以为其他孩子从市场获得土地,而将主份地留给一个孩子。这样既维持了家庭财产稳定,又为不能继承主份地的其他孩子建立起了新的经济[14](p.117)。因此,实行一子继承并不排斥其他孩子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机会,甚至女儿也有陪嫁。通过这样的继承习俗,减少了无地、少地农民的数量。人口减少之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就此体现出来。除了继承制度的模糊性,我们还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家内继承本身在农民土地处分中不再特别重要。继承水平低与土地易手快构成了14世纪末、15世纪许多地方的鲜明特色。例如在坎普塞(Kempsey),每年有多达10%的份地易手。在西米德兰地区的怀特斯通(Whitstones),1377~1389年家庭内部的土地转让占16%,而家庭之间的土地转让占26%;到1390~1399年,前者变为15%,后者变为19%;1430~1439年,前者是14%,后者是5%;1440~1449年,前者17%,后者45%;1450~1459年,前者15%,后者8%;1460~1469年,前者14%,后者20%;1470~1479年,前者21%,后者38%;1480~1499年,前者8%,后者56%[15](pp.283~286)。比较前后两者数字变化,很可以看出农民继承重要性的降低。这种低水平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家庭没有继承人所致;也有不少是孩子们离开本地,到其他地方寻求发展的结果。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富余,他们到其他地方也不难获得土地,或者受到雇佣。孩子们离开后,父亲就不得不放弃份地。这说明一个家庭的人口减少往往意味着份地减少,而人口增加往往意味着份地增加。这种情形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各地都很普遍。例如西米德兰地区的农民瓦尔特·茹什米尔(WalterRushemere),1456年大约20岁时从寡母处继承了9英亩土地;1478年作为“下佃户”(sub-tenant)又得到半码地(half-yardland)(注:1yardland=30英亩。),这时他已有6个孩子,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他们;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到1506年他死时还是只有9英亩土地[15](p.287)。很明显,他的土地的扩大和缩减是与其家庭规模大小相一致的。这种模式甚至在几代人身上重复。例如在前引坎普塞庄园,1450年代托马斯·贝特(ThomasBate)的土地最多时有18英亩,1456年被没收12英亩,1464年他死时只剩下6英亩:他的儿子瓦尔特·贝特(WalterBate)1456年得到了他父亲失去的12英亩土地,1470年又从其寡母手中得到6英亩土地,1471年他从自营地中承租了一小块土地,1477年又得到另一块土地,在他32~39岁期间,家庭人口和土地都达到最大规模,但是像他父亲一样,他的孩子中没人接手他的土地,他只能把土地分散出去,到1500年他死时也只剩下6英亩习惯持有地,且落入外人手中[15](P.288)。农民的这种土地处分习惯,造成家庭大农场难以兴起。因此,从微观上,农民的继承制度以及他们谋生为主的经济选择,造成他们能够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时候利用有利条件改善生活,但是难以发展成更大的农业,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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