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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旅馆管理制度(精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旅馆管理制度(精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旅馆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参考资料,少熬夜!(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三章经营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参考资料,少熬夜!(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参考资料,少熬夜!违法犯罪活动;(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参考资料,少熬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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