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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它是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经营目标、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商业银行保障自身稳健运营的过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现状分析由于内部控制环境、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和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能力与现代商业银行相比,仍有着较大的差距,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仍存在错误或片面认识。1、在控制环境方面仍存在经营管理指导思想偏差。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不够全面充分,重发展、轻管理,忽视内控管理,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造成了思想上的阻力。2、内部控制的监督尚有不足。如产权制度改革仍然滞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真正分离,更缺乏对董事会、经理层有效、公开的监督、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强有力的利益制衡机制,在内部稽核体制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状况。稽核机构独立性不充分,对于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决策权的管理人员)存在着控制盲点。3、在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缺陷。各控制系统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现象,未能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全面控制存在着不均衡现象,影响了控制。由于动态控制比较薄弱。4、内部控制活动的实施方面存在疏漏。表现在制度执行上,岗位自我约束机制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有些创新业务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就盲目运作。缺乏严格的、经常性的检查,互相监督制度执行上也存在脱节情况,这些都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二、推进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思路(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坚持的原则和目标1、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坚持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坚持全面原则、审慎原则、有效性原则及独立原则。全面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必须渗透到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必须囊括所有业务过程、所有操作环节和所有的管理活动。审慎原则要求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有效性原则要求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内部控制不能有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这是保证商业银行“以制度立行”的根本。独立原则要求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必须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活动,这也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之一。2、确立科学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兼顾安全和效益。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安全与效益是矛盾统一的。安全是收益的前提,没有安全目标,收益目标就无从谈起。收益目标是安全目标的归宿,安全目标是为收益目标服务的。因此,确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目标即兼顾安全和效益,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之所在。(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途径与手段1、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要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构造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审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3、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规范的风险预测和预警模式,将所有的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4、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人员素质。提高商业银行行员素质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培养人、造就人、选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始终。干部选拔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注重德、能、勤、绩,加强岗前和在职行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提高人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5、要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空白点,及时建立预警体系,要将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达到对主要业务环节随时监控和反馈的效果。(三)构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应当按照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的原则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运行机制,以有效防范、控制风险。1、要针对重点构筑监控防线。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点部位为:会计、出纳、储蓄、信贷、计算机、信用卡、资金清算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往来账务、尾箱管理、票据交换、重要单证、印章及操作口令、贷款审批、信用卡授信、抵债资产处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点机构和人员;基层网点、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营业部及其负责人等。因此,应在明确内控重点的基础上,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以实现立体交叉控制效果。第一道自控防线为一线岗位制度落实情况;第二道防线为相关部门、岗位间相互监督制约制度落实情况;第三道监控防线为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建立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及强制休假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2、建立预警预报与应急应变措施。为了早期预知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减少失误和损失,商业银行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建立定期的业务分析、信贷资产质量评价、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和反馈;及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测、预报,并根据可能出现的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正常营运的各类事件、各个重要部门、营业网点等制订出切实的应急应变步骤与措施,从而把业务风险降到最低。3、提高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能力。内部稽核制度是银行内控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控制的再控制。首先必须确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实行垂直领导,真正形成稽核监督部门的威慑力量。其次,要切实根据需要强化稽核监督职能,起到抓关键、带全面的效果。同时,要实行稽核处罚制和稽核告诫制,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要按严格规定进行处罚,防止稽核检查走过场。对稽核部门的内部管理实行主稽人负责制,对稽核人员实行问责制等管理办法。最后,要不断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要不断吸纳熟悉金融法规和制度规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并采取经常性培训制度,更新知识结构,使稽核人员能适应新形势,确保内控制度的全面执行。此外,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要建立职能部门管理责任追究制,要坚决纠正上级行对下级行只管理,出了事不负责的现象,下级行出了问题,上级行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4、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商业银行要贯彻落实好内部控制,就必须通过培养、考试、考核等方式,使员工理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掌握、熟悉岗位操作规范,具体的说,要监督做好以下工作:(1)业务授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业务授权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权限经营。(2)重要岗位管理工作。强化不相融岗位之间的制约。(3)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工作。票据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计算机口令和数据库访问权限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要求对网络和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监控。(5)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报账制,重点加强对出租资产以及抵债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6)大额资金转账和提现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前台、后台和支付环节的复核、监督和检查,对大额可疑资金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堵住漏洞。(7)印章、重要单证和账户对账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种重要凭证、印押的管理,建立严密的保管、使用和责任制制度。(8)干部员工廉洁从业管理工作。问题一经发现,即按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总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工作,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如何不断推进和完善商业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仍需进一步深入探索,更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项急迫任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迫切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要求,尽早与国际银行业的内部控制模式接轨,以达到防范风险,保证商业银行总体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三、建立激励相容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一)、现有模式:激励不相容——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与替代1、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相容“委托代理”的概念来自于法律,委托代理关系本来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并称“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经济学中讨论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通常是指代理人问题,即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在存在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即代理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效用大于他不接收合同得到的效用时,他才可能接受合同。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代理人“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使代理人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代理人“这么做”。因此,委托人在设计合同或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尽量满足以上两个约束条件,才能使代理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动。现实生活中,参与约束通常能够得到满足,必须解决的是激励约束问题,否则将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在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模式中,各级机构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上级行一般不控制下级行的具体业务和管理,所以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理念也应在银行内部的管理中得到体现,只有激励相容的风险管理制度才有效果和效率。2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管理制度分析(1).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是产生激励不相容问题的根源目前我国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普遍采用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通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链条层层授权和转授权。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方式主要包括下发重大管理制度和指导意见、负责人的任免、经营管理指标的下达和考核、重大事项的审批等,偏向于通过任务下达和考核进行管理,而对下级的具体业务和内部管理的控制和协助都很少,因而这种控制笼统而且力度较小,而经营自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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