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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规则(本规则仅供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阶段使用。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期间,各参与主体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个股期权模拟交易及其成交结果,以及本所根据本规则对各参与主体模拟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均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运作,保障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和行权等全真模拟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其结算事宜由本所指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合约标的(以下简称“合约标的”):(一)股票;2(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第六条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三)最近六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六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四千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三)最近六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四千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本所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品种中,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抗操纵性强、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的品种作为合约标的,并向市场公布。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合约标的的选取和调整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合约标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约标的的选择标准。3第九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第十条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第十一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即为行权日和到期日,最后交易日提前或者顺延的,行权日和到期日随之调整。第十二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规定和市场需要,对期权合约条款及其内容进行调整。第三章上市第十三条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以及市场情况,制定并上市期权合约。第十四条本所就同一合约标的,同时上市若干个不同合约类型与到期月份的期权合约,并在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持续加挂新月份合约。第十五条本所根据合约标的的前收盘价,就同一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与到期月份,同时上市一个平值合约、若干实值合约与虚值合约。第十六条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上市合约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不足时,本所将在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合约。第十七条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本所在合约标的除权、4除息当日,对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第十八条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型指数基金的,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三位小数。第十九条因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本所对合约条款进行调整的,合约的交易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均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第二十条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于除权、除息当日,按照合约标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加挂该合约标的不同到期月份、合约类型与行权价格的新合约。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加挂新合约:(一)合约标的被调出合约标的范围;(二)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三)距离合约品种当月到期日不足3个交易日的,不再加挂该月份的新合约;(四)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加挂新合约;(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5第二十二条合约标的被终止上市的,本所将同时终止该合约标的的所有期权合约上市,不再加挂新合约。期权合约因前款规定情形被本所终止上市的,所有未平仓合约于终止上市之日按照本所公布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结算。第二十三条期权合约条款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等原因而被调整后,如出现某一交易日日终该合约的持仓量为零的情形的,本所于次一交易日终止该合约的上市。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后自动终止上市并予以摘牌。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所为期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第二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且在9:22至9:25之间的三分钟内随机结束,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时间。第二十七条具有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期权经营机构,可以进入本所进行期权交易。6第二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必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的,指定交易会员应当与其证券现货交易的指定交易会员一致。投资者持有未到期合约或者合约行权交割结算未完成的,不得办理转指定业务。投资者通过其他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第三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结算责任。第三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保证金情况,对客户期权交易的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防止出现客户保证金不足和占用等情形。第三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第三十四条本所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7第二节委托与申报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并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期权交易的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投资者开立的合约账户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应当一致。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期权经营机构买卖期权合约。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期权合约买卖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第三十七条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约账户号码;(二)期权合约编码或者交易代码;(三)买卖类型;(五)委托数量;(六)委托价格;(七)本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情形。第三十八条投资者需持有义务仓头寸,方可进行买入平仓委托。买入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的,该笔委托8无效。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需持有权利仓头寸,方可进行卖出平仓委托。卖出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权利仓头寸的,该笔委托无效。第四十条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的,应当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将其账户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合约标的指定为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本所根据其指令,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锁定。第四十一条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当日可以提交备兑锁定并用于备兑开仓。当日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当日未用于备兑开仓的,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第四十二条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但可用于备兑开仓的合约标的不足的,该备兑开仓指令无效。期权合约单位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计算该合约对应的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数量。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对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当日增加相应数量的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投资者可以提交备兑解锁指令,本所根据其指令,对相应数量的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解除锁定。第四十四条当日解除锁定的合约标的,当日可以卖出。但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除可用于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申购或者赎回外,当日不可再卖出。当日申购的合约标的,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当日不得赎回,但可以卖出。9第四十五条本所于每日日终对投资者持有的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进行自动对冲。投资者同时持有备兑开仓以及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的,优先对冲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第四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下列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一)普通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期权经营机构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限价委托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二)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委托。(三)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限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委托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五)市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委托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委托方式。第四十七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第四十八条本所在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接受期权经营机构的交易申报。每个交易日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10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第四十九条本所接受期权经营机构的下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一)普通限价申报;(二)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三)市价剩余撤销申报;(四)限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申报;(五)市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申报类型。本规则规定的各集合竞价阶段仅接受前款第(一)项申报。第五十条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期权合约账号、营业部代码、期权合约编码或交易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期权合约账号、营业部代码、期权合约编码或交易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一张或者其整数倍,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0张。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单笔买卖申报的最小和最大数量。第五十二条期权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张合约价格/合约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1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第五十三条本所对期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无效。第五十四条期权合约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最大涨跌幅限制认购期权最大涨跌幅限制=max{行权价格×0.2%,min[(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认沽期权最大涨跌幅限制=max{行权价格×0.2%,min[(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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