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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讨论稿德勤●2015年11月1目录一、银行理财业务背景情况21、不同运作模式产品的规模情况22、不同收益类型产品余额情况3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4二、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41、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4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53、产品独立性54、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55、逐步打破刚性兑付56、强化信息披露5三、对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会计处理的探讨5(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61、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92、浮动收益理财产品10(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10(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123、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21(二)现金流量表的列报301、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302、列示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31(三)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31四、小结322一、银行理财业务背景情况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自己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年末理财规模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位居首位。截至2014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理财产品资金余额15.02万亿元,超过1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配置债券、非标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占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比例约为68%。银行理财规模在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位居首位(见表1)。表1:中国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单位:万亿元项目2014年末2013年末增长率银行理财资金总额15.0210.24+46.68%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13.9810.91+28.17%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9.337.69+21.39%证券公司受托管理本金总额7.975.20+53.2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总额6.684.22+58.27%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4)1、不同运作模式产品的规模情况从运作模式看,虽然封闭式理财产品仍占主要地位,但开放式理财产品增长迅速。截至2014年末,开放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5.24万亿元,占全市场比例为34.91%。在全部开放式理财产品中,非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4.68万亿元,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0.56万亿元。不同运作模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3图1不同运作模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占比情况2、不同收益类型产品余额情况截至2014年末,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10.09万亿元,占全市场的67.17%;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3.26万亿元,占全市场的21.69%;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1.67万亿元,占全市场的11.14%。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2014年各月末资金余额情况如图2所示。图2: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月末资金余额情况4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伴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化进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将继续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由预期收益率型向开放式净值型转化为大势所趋。通过创设可申购、可赎回、收益浮动的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银行可利用动态管理、组合投资的手段灵活配置各种金融资产,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得到分散,产品风险收益情况也可通过净值波动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如此将逐步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会进一步提高,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风险,优化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打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环境。二、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良性发展——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包括稳步推进银行理财事业部制改革,规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加强理财信息登记工作和信息披露,推动银行理财创新与转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规定(包括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汇总后主要包括:1、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5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3、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4、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5、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实现风险与收益向投资者的充分传递。6、强化信息披露。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不得笼统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三、对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会计处理的探讨出于投资或流动资金管理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的种类、期限、条款设计越来越多样化,企业在对其持有的理财产品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实务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与处理方式不一致的情况,集中体现在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后续计量原则、现金流量表列报等方面。6(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为“FVTPL”),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简称为“HTM”);•贷款和应收款项(以下简称为“L&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为“AFS”)。结合上述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原则,划分理财产品的分类时可以参考图3所示的分类流程。图3金融资产分类的分析流程7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嵌入了衍生工具的,通常构成了一项混合工具,应参照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判断。22号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诠释,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4。8图4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流程对于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无法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封闭期内不能向银行申购或赎回,企业购买此类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持有期间的预期收益,而非通过理财产品的短期价格波动(理财产品亦缺乏可活跃交易的市场)从中获利,因此此类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不符合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某些“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或类似产品除外,参见后文案例4的讨论)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目前没有可活跃交易的市场,即便其收益固定或可确定,按照上述金融资产决策树,也不可能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后文将分别对常见的理财产品,根据其合同条款分类为保本保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两大类别进行探讨。此外,部分银行也发行所谓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其性质与理财产品也有相似之处,我们也一并进行探讨。91、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对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承担了产品到期时本金与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银行作为管理人对于收益的承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诺固定收益,另一种是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可能高于最低收益。银行承诺固定收益的,对于理财产品投资者而言,无论产品对应基础资产的回报情况,其均能获得银行兑付的本金及收益,理财产品回收金额可确定,投资者承担的是银行作为合同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企业购买的此类理财产品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也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指定为FVTPL,例如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银行仅承诺最低收益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产品的合同分析,该类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可视作一项混合工具,其主合同是一项回收金额确定的债务工具(即本金加上银行所承诺的最低收益),另外嵌入一项收益互换类的衍生工具(以主合同利息换取浮动收益[Min:0,Max:基础资产预期收益])。若该理财产品作为混合工具未被指定为FVTPL,则其嵌入的衍生工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与该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并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该衍生工具的价值会随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组合收益的变10化而发生变动,体现的是类似于权益工具的风险特征,与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不存在紧密关系,因此需要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分拆后的主合同是一项债务工具,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分拆后则按照FVTPL后续计量。我们倾向于上述观点。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类承诺最低收益的产品实质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相似之处,参见后文的讨论。2、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合同条款中不保证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其中主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上述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通常有确定的到期日。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在理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无确定到期日期。(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按照合同条款,本金以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目前市场上发行规模占比仅次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种类,规模约占全市场份额22%。11案例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类目标客户机构客户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90%。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2.90%以上的部分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产品成立日2014年10月22日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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