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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2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4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5第五章资金结算中心...............................................................................................7第六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8第七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9第八章监督检查.....................................................................................................10第九章附则.........................................................................................................112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资金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适度集权,分级管理,以收定支,统一调度,防范风险,有偿使用。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六条集团公司的资金收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并对资金收支业务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3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全面的资金调度、管理及使用等日常工作。第八条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其自身的资金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报送必要的预算、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九条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现金、银行收付票据应手续完备,出纳人员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收支业务。出纳人员核算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随时掌握资金情况。会计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出纳的工作。第十条集团公司对资金的收支活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结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获批准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资金上适当集中管理:1、资金管理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法人层次,分公司仅在法人明确的授权下办理资金收支业务。42、投资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必须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行使投资权。3、银行贷款、担保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母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资金收入包括经营性资金收入、投资性资金收入和融资性资金收入。有关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资金。1、经营性收入是集团公司资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销售收入、维修服务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工程技术服务收入等。2、投资性收入包括集团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本金、分得股利或利润、取得债券利息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收入。3、融资性收入包括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部机构借入的长短期款项。第十三条对于资金收入,集团公司应建立专人催收、负责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收款责任制,实行奖罚制度,提高资金周转率。催收款以经营部门为主,财务部门积极配合。对于投资收益,应及时清算、收回对外权益性投资股利、债券投资利息,及时实现各项投资回报。5第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清收有关款项。第十五条为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集团公司在适度控制负债比率的同时,可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筹集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限额审批”管理。有关要求按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资金支出、投资性资金支出、融资性资金支出。1、经营性支出是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流出,包括:原材料购进成本、维修服务支出、物资采购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2、投资性支出是集团公司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包括: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等。3、融资性支出是集团公司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包括:偿还债务、发生的融资费用、支付利息、上缴利润等。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资金支出实行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在保证正常业务活动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1、对审批后纳入预算的各项资金支出,财务部门应给予保障。62、对未纳入预算的资金需求,应给予控制。3、对未纳入当期预算而又迫切需要进行的资金支出,须追加预算,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凡未获追加预算批准的资金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付。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正常经营性预算内资金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1、有明确制度标准的日常开支,由总经理授权的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2、没有明确制度、在授权之外的其他开支由总经理审批。3、集团公司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必须根据有关制度进行会签或集体决策审批,不得“一支笔”审批。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资金的支付程序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货币资金支出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发票。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制度的资金支出单据,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审核。财务部指定专人审核,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单据进行审核,审核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合法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资金支付单据,按7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将相关资金的投放纳入现金流量预算管理,适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分、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投资。第二十一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分、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系统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资金支持。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禁止同级公司间一切形式的资金调剂与调动。第五章资金结算中心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选择资信较高、结算便捷的主办银行,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通过网上银行系统,从银行获得每日的存款余额,以便平衡调度各银行账户间的资金存量,使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沉淀降到最低。第二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能:1、集中管理各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各分公司收到资金收入时,都必须转账存入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得挪用。82、统一拨付各分公司因业务需要所需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3、统一对外融资,确保整个集团的资金需要。4、办理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各分公司在结算中心的资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5、核定各分公司日常资金余额。第二十四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未经允许,分公司不准在结算中心以外任何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分公司在结算中心分别开设收入、支出两个帐户。1、资金收入,结算中心实行“自动划款零余额管理”。在集团公司的委托授权下,由银行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将各分公司收入户中的余额全部划到结算中心的总帐户中。2、资金支出,根据结算中心审核后的各分公司月度用款计划,分次拨入分公司支出账户。同时,各分公司支出户中未使用完的余额还应转回结算中心设立的总帐户中。第六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白条抵库,不准超过核准的库存定额。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第二十七条指定专人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于次月10日前9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第二十八条签发支票时必须正确填写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和密码,支票领用后十日内报账。支票作废后将支票存根与支票粘连,并加盖“作废”印章,发生支票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第二十九条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及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包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预留印鉴、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与账户有关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类别分别登记,及时存档。第七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三十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共同组成。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公司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三十一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专设登记簿对其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情况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10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三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在资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以下行为的,集团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通报批评。1、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手续不健全、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票据保管有漏洞等现象的。112、未按资金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权限支付资金的,故意将资金支出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并经查证属实的。3、故意拖延应缴收益的上缴、周转资金的调配,超过规定期限15天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同级公司间
本文标题:内部控制—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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