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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三章21条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新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内容。•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第四条—第十二条):主要是规范的报告分部的分类、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及确定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分部进行合并的条件、确定为报告分部应满足的条件、不满足条件时的处理;报告分部对外交易的合计数占总收入的比重要求等内容。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主要是规范分部信息的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披露的内容、对于分部具有金融性质的日常活动中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的处理、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的衔接、在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的同时,应当披露次要报告形式的相关信息、分部间转移交易的计量基础、对企业分部会计政策的披露要求、分部报告比较数据的提供要求。二、准则主要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1、准则第一条明确制订本准则的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2、准则第二条明确新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准则第三条明确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基础。•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1、准则第四条明确企业分部信息的分类。•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2、准则第五条明确业务分部的定义及确定业务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A.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B.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C.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D.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E.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3、准则第六条明确地区分部的定义及确定地区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第六条: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A.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B.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C.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D.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E.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F.外汇风险。•4、准则第七条明确两个或两个分部可以予以合并的条件。•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A.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B.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5、准则第八条明确确定报告分部的基础。•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A.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B.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C.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6、准则第九条明确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时的处理。•第九条: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A.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B.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C.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7、准则第十条明确对报告分部对外交易收入合计数的规定。•第十条: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8、准则第十一条明确对垂直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的分部报告的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9、准则第十二条明确对上期确认为报告分部的本期处理。•第十二条: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1、准则第十三条明确企业披露分部信息的格式。•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2、准则第十四条明确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第十四条: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3、准则第十五条明确日常活动为金融性质的分部的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的披露。第十五条: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4、准则第十六条明确对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的衔接要求。•第十六条: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5、准则第十七条明确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要求。•第十七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A.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B.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6、准则第十八条明确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要求。•第十八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A.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B.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7、准则第十九条明确分部间转移交易价格的计量基础。•第十九条: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8、准则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9、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比较数据。•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三、新准则制定背景与主要突破(一)新准则制定背景在企业提供各类产品和劳务、或在具有不同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的地区经营的情况下,汇总的财务数据并不能满足评估企业整体情况的需要,需要企业提高分部的会计信息。不同类型产品和劳务以及在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估不同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判断。《分部报告》准则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财务报告决策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上两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章节中都要求将分部报告作为企业必须提供的报表之一。此外,其他监管机构也有发布分部信息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8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会计信息》,于1997年修订,发布了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信息,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价相关风险和报酬,对企业经营情况作出全面的判断,财政部在这次新准则体系构建中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了本准则。(二)新准则的主要特点及突破1、新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本准则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分部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分部信息属于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组成内容,对于从事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披露分部信息是必要的。2、关于次要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规定,企业对主要报告形式应作详细披露,对次要会计信息简化披露。在以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情况下,还应进一步披露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地的分部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但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不要求进一步区分资产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披露分部信息。四、新、旧准则的差异与国际比较(一)新、旧准则差异•本准则基本是根据IAS14《分部报告》来制定的,在分部界定模式上,采用“风险——报酬”界定模式,分“业务分部”与“地区分部”编制分部报告,并且以“业务分部”形式为主,“地区分部”为辅。•本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的盈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将促进企业改进成本核算方法,并且提高会计报告的质量,使其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运营情况。企业对其收入和成本结构的披露,也将有助于分析师更加准确地把握企业的业务,完善盈利预测模型,提高预测的准确性。(二)新准则国际比较本准则与IAS14的总体框架、定义及内容都基本相同,只有少许不同之处,以下具体说明其差异及原因:•1、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是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分部报表的要求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近年来,修订后的IAS14更多趋向于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披露规范,这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全球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跨地区与国界。国际会计准则作为这一规范的理想选择,其规范的重点必然立足于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但就各国来讲,会计规范并不仅限于规范上市交易的企业。因此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开发行或交易的企业,也是用于非上市公司,这不仅使本准则同IAS14趋同,还增强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2、关于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确定。本准则指出,对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的报告单位,不需做进一步划分;而对不符合定义的单位,应作进一步划分。IAS14也有相应的要求,但关于分部报告的确定,IAS14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并在附录中给出了分部定义决策树,该决策树是IAS14第31~43段的运用土,使读者一目了然。•3、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关于这一点,两者总体是相同的,即都采取了相同的标准和重要性水平,判断分布是否报告,且都要求作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合计达到或超过75%。不同之处在于,本准则明确指出总体报告分部不应超过10个,且当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合并收入的90%或以
本文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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