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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交易业务§4-1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涵义及相关知识(一)证券交易的有关知识(二)证券经纪业务涵义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1、投资者2、证券经纪商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不超过0.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原上海和深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变为分公司。4、第三方存管机构我国都是由商业银行扮演第三方角色。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2005年《证券法》规定自己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单独立户管理。2007年全面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证券交易对象与交易市场交易对象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1986年沈阳开始企业债券转让业务,上海开办股票柜台交易业务。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1995年国债期货交易停止。1998年关闭地方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1999年关闭STAQ和NET系统,场外交易市场接近消失。2006年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启场外市场但是仅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内企业。2013年,不局限与园内企业,而是全国性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场内交易方面,2004年的中小企业板和2009年的创业板。以及2005年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征(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经纪业务的中介性(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2)提供咨询服务;(3)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即可以为投资者融资,使其购买多于本金的证券;或者为投资者融券,使其卖出不属于自己的证券。证券公司按照提供的资金使用量收取利息。(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四、证券经纪业务程序(一)申请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二)开通交易网络,进行业务准备(三)受理投资者委托(四)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内容1、建立与客户的经纪关系(开户,签协议,开立资金账户)2、委托买卖: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3、竞价与成交:订单驱动(委托驱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区别是什么?五、证券经纪人制度经纪人分为法人、自然人。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主要从事客户开发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准经纪人”特点。1、推出的必要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活跃市场培养正确投资观念,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和规范化建设。2、如何展开构建有关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登记注册制度建立有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制建立证券经纪人风险基金,用于经纪人的差错处理和风险赔付等。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推广和完善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新的经营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因素,也是证券营业部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客户资源并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分析和建议。经纪人制度的核心是,经纪人根据所服务的客户为券商贡献的利润获得业务提成收入。证券经纪人制度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的不同,经纪人制度模式也有所不同。美国模式:在美国投资者不能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委托经纪人代理交易,美国的证券经纪人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服务模式和收入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有仅提供交易通道服务、收取低廉的交易佣金的经纪人,也有提供全面理财服务、以投资理财费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纪人,其中美林证券推行的理财顾问(FC)制度是美国经纪人制度较为全面和成功的代表。香港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包括证券商代表和投资顾问公司代表,证券商代表是指服务于股票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业务提供服务的出市代表,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代表指服务于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为顾客提供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的基金经理、银行或单位信托基金的代理人。台湾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以及证券分析等业务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由所属券商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同业协会办理登记后,可以履行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客户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①不得私自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③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④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⑤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⑥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⑦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⑧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⑨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经纪业务与机构投资经纪交易又可以分为对机构业务和对个人业务(零售业务),中国券商与国外投行最大的区别,就出在对机构的销售交易业务上。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部分实业企业.最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成熟的券商究竟可以提供哪些服务?大致有如下几种:1.卖方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召开电话会议、安排实地考察等待。券商是沟通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重要桥梁,仅仅因为这个愿意,机构投资者也愿意支付高昂的佣金。2.最佳执行服务,券商交易员根据近期市场走势,判断究竟应该在什么价位以什么方式执行客户的委托。一个基金经理或买方交易员可能下单“以尽可能优惠的价格购买10万股某股票”,而究竟在什么地方买进,则是卖方交易员的职责。卖方可以设计很多精妙的算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单对市场的影响,保证客户的利益。3.做市服务,券商扮演一手买进、一手卖出的角色,维持市场的流动性。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是做市商市场,是由做市商的双边报价驱动的;全球各主要债券市场都是做市商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绝大部分买卖行为,都要通过某个做市商。某种证券的流动性越差,做市商的职能就越重要。4.大宗交易和投资组合交易,即当客户的交易指令过大或者过于复杂的时候,券商可以通过自己的内部网络、特定程序和交易机制,尽量吸纳其交易,达到对市场影响最低的效果。在美国,一般而言,有10-20%的股票交易是通过券商自己的交易网络完成的,根本不曾达到交易所,其中很多是大宗交易。5.融资融券,在国外这主要是一项面向对冲基金的机构业务。6.交易的事后统计、结算等等,这些业务可以由券商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银行完成。第一项服务的作用是“告诉客户应该如何交易”,第二到第四项服务的作用是“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第五项和第六项与交易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是间接服务。中国的券商可以为机构客户提供哪些服务呢?第一项。大部分券商都在加强自己的研究所,雇佣优秀的分析师以提供研究报告、预测公司盈利,这是差异化的唯一源泉。虽然目前中国的卖方研究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但每年都在大幅度地进步。第二项服务事实上不存在,因为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控制的因素很少。中国证监会不允许券商接受全权交易委托,也不允许券商主动寻找交易对手,所有的交易指令都只能输入网络,由中央主机统一执行。中国的基金交易员,往往只是把买卖数量和价格输入交易软件,然后等待交易结果而已。至于算法交易等新鲜的概念,更是尚未存在。第三项服务也不存在,因为股票市场不存在做市商,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主要是商业银行。想在债券市场上击败强大的商业银行,是不现实的。第四项服务极其微弱,受到监管极严。中国只有一个官方的大宗股票交易平台,一切交易指令必须发到那个平台上。证监会对大宗交易的数量、价格、买卖者身份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事实上扼杀了大宗交易的活力。在美国,券商可以活跃地为大宗卖单寻找买家,或者自己先买下来然后拆分出售,但在中国是不可能的。投资组合交易也是如此。第五项服务,目前中国缺少真正的对冲基金。2013年来,融资市场规模的增长十分迅速,但融券力量依然十分薄弱,仅有小部分个券的融券功能得以发挥。。第六项业务在中国一般由托管银行完成,券商除了一共一些交易统计和图表分析,似乎无事可做。目前在中国券商能够为基金提供的服务:提供一个机构交易专用席位,让它们通过自己的交易软件下单。提供研究报告和投资会议。融资融券业务不足:一个交易指令对市场的影响如何,券商管不了;一个交易指令能否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方式执行,券商管不了;除了交易所,有没有别的更高效的执行渠道,券商也管不了。主要原因是什么?市场的影响如何呢?减少显性交易成本,提高了隐性交易成本。根据基金公司的公告,机构股票交易佣金一般只有0.8%-0.85%,远远低于欧洲和美国(0.1-0.3%)。因为券商能够提供的服务很少,基金公司不过是在付给券商成本价外加研究报告的费用而已。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基金交易对市场的冲击极大,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引用的研究资料,中国股市的市场冲击成本比欧美高3-5倍,整体交易成本高于欧美。在市场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券商交易员可以利用自己开发的算法和流动性平台,最大限度地吸收大笔买卖,补充市场的流动性;券商销售人员可以主动联系可能的买家与卖家,在内部平台上撮合交易,达到比交易所自动撮合更好的结果;券商还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客户的匿名性,使市场不至于因为某些大户的集中抛售传闻而趋于崩溃。中国的金融创新完全是自上而下的,券商只是传声筒,从一开始就被限定为只提供极少的一般服务。如果没有研究所,那么每个券商之间都没有什么区别。§4.2证券自营业务一、涵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帐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得收益的行为。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征(一)决策的自主性(二)交易的风险性(三)收益的不确定性三、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条件(一)净资产和净资本(2000万元)(二)证券营运资金和净营运资金(1000万元)(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条件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三年以上。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实际上就是说内幕人员或者是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者是建议他人或者是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活动本身是证券市场伴生的现象,也是证券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必然结果。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价格敏感期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显著影响”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内幕信息的范畴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可以简单的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
本文标题:4证券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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