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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H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395—2013代替GB/T19395—2003金属镨Praseodymiummetal2013-12-31发布201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9395—2003《金属镨》。本标准与GB/T1939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034025A产品牌号和相应的化学成分考核指标;———增加了Cd、Pb、Ni、Cr、Ti元素考核指标;———修改了Al、O、C元素的含量要求。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爱国、陈冬英、温祥、杨新华、刘柏禄、潘建忠、张少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9395—2003。ⅠGB/T19395—2013金属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氟化物体系熔盐电解氧化镨方法生产的金属镨,用于磁性材料及储氢材料的原料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的化学分析方法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GB/T18115.3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镨中镧、铈、钕、钐、铕、轧、铽、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3要求3.1化学成分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表1牌号034030034025A034025B034020A034020B化学成分︵质量分数︶/%RE不小于99.599.599.59999Pr/RE不小于99.999.599.59999杂质含量,不大于稀土杂质/RE0.10.50.511非稀土杂质Fe0.080.120.120.150.30Si0.030.030.050.050.05Ca0.010.010.010.020.03Mg0.010.010.010.020.03Al0.030.030.050.080.10C0.020.030.030.050.05O0.030.030.040.050.05Mo+W0.030.040.050.050.05Cl0.010.010.010.030.03S0.010.010.010.010.02P0.020.020.030.050.05Cd+Pb+Ni+Cr+Ti0.020.030.030.040.05注:RE表示稀土元素。1GB/T19395—20133.2外观3.2.1产品为铸坯形式金属锭,新截面呈银灰色。3.2.2产品表面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和氧化脱落粉末。4试验方法4.1化学成分4.1.1产品中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4.1.2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3的规定进行。4.1.3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4.2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4.3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5检验规则5.1检查和验收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5.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5.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5.4取样与制样5.4.1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表2每批质量/kg≤5050~100100~200200~500500取样数量/块3458105.4.2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锯切截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分析其他化学成分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3点,弃去距锭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需2GB/T19395—2013数量,将试样迅速密封保存。5.4.3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表面颜色及尺寸检测直接取样。新截面检测,用剪板机把合金从中间剪断,及时察看截面。5.5检验结果判定5.5.1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2任一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6.1标志、包装6.1.1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d)出厂日期;e)“防潮”等标志或字样。6.1.2产品应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入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6.2运输、贮存产品运输及贮存时严防受潮,需存放干燥处,不应露天放置。6.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e)本标准编号;f)检验日期;g)出厂日期。GB/T19395—2013
本文标题:GBT 19395-2013 金属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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