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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欢迎下载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1,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2,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公布,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2008年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使几十年来人们所熟知的华尔街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将不再只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将处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接受额外的监管。(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1,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股票发行监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2,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变动是非常多的,可以分为几个阶段:(1)自办发行;(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5)上网竞价方式;(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7)上网定价发行;(8)基金及法人配售;(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3,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股票发行价格改革在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几家公司试点后未推行)。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4,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1)国债。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入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3)企业债券。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4)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按《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2008年4月12日,中国入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4月15日正式2/33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且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同时终止执行。相应地,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并施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承销建立了新的运行框架。(6)中期票据。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7)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8)熊猫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由此诞生。(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除了资本金要求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还须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一)保荐机构的资格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各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7)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8)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3/33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9)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10)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11)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12)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13)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14)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各的条件:(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4)证券业执业证书。(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7)保荐机构对中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1,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1)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3)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差人员情况。(4)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5)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6)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7)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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