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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CNAS-CL01-S04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SchemeforEPACompositeWoodProductsTesting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S04:2018第1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提出的特定要求和认可方案,与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的40CFRPart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标准》和《有毒物质控制法》(TPCA)第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中规定了复合木制品的甲醛排放标准,提出了对EPA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检测实验室以及认可机构的要求。为促进相关的认可实验室在EPA复合木制品认证中得到有关部门的承认,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依据EPA《有毒物质控制法》第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制定,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在认可条件、认可申请、认可流程、认可评审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的责任及义务。本文件包含1个资料性附录和1个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代替CNAS-SL04:2017《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本次修订是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并按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附录中的条款号进行调整,对能力验证的获得途径增加注解说明。CNAS-CL01-S04:2018第2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认可要求和认可实施方案,适用于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活动。“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除满足CNAS相关认可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外,还应遵循本认可方案的要求。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EPA发布的40CFRPart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标准》EPA发布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PCA)第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3认可条件“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为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认可范围内包含40CFRPart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以及甲醛测试方法ASTME1333《大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和释放速度的标准试验方法》或ASTMD6007《小型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的标准试验方法》。“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满足CNAS对检测实验室的所有认可要求,包括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以及本文件规定的认可特殊要求。4认可特殊要求4.1能力验证为验证甲醛排放检测的准确性,“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参加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liforniaAirResourcesBoard,简称CARB)组织的甲醛排放实验室间比对,或者在可获得的情况下,参加美国环保署(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4.2注:EPA目前仅承认CARB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CARB只为其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third-partycertifiers,简称TPCs)及TPCs的签约实验室提供实验CNAS-CL01-S04:2018第3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室间比对。实验室应首先成为CARB批准的TPCs的甲醛检测签约实验室,通过TPCs向CARB申请实验室间比对,取得满意结果后才能申请“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要求4.2.1样品记录实验室应记录接收到的样品状态,特别是包装情况。实验室应规定接收样品后的测试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板材进行检测。4.2.2检测方法实验室应使用检测方法ASTME1333或ASTMD6007进行测试,如果使用ASTMD6007,获得的检测结果应包含与ASTME1333的等同性证明。实验室应按客户要求的频次证明ASTMD6007与ASTME1333方法的等同性。对等同性证明的要求详见附录A。注:EPA要求对每台检测仪器必须分别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同性证明,或在设备、程序及检测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等同性证明。如果连续三年均能证明等同性,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等同性证明。如果实验室在设备、程序或测试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再次进行等同性证明。4.2.3设备甲醛检测中所用的设备应全部进行校准,并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维护和使用。实验室应按所用检测方法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使用甲醛检测的设备,按方法要求设置测试条件和负载比。5认可流程5.1“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流程和管理按照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实施。申请受理、评审、批准的工作流程与其他CNAS认可的实验室相同。5.2实验室在初次申请“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时,如已获得CNAS认可,则按CNAS-RL01中的“扩大认可范围”(扩项)提交申请;如尚未获得CNAS认可,则需要同时提交CNAS初次认可申请。申请和评审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其它评审任务结合进行。5.3实验室在申请“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时,需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中所列的相关材料,包括:——在申请书正文中勾选“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选项;——对EPA指定标准,在检测对象填写的信息栏勾选“EPA木制品”选项;——按附录B《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评审核查表》进行自查,填写核查表;填写申请书中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提交ASTME1333或ASTMD6007的检测报告,如果使用ASTMD6007,检测结果须包含与ASTME1333的等同性证明。CNAS-CL01-S04:2018第4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申请书的提交方式与CNAS认可申请相同,与“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相关的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为在业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版。5.4申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能力范围中应包含40CFRPart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以及甲醛测试方法ASTME1333《大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和释放速度的标准试验方法》或ASTMD6007《小型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的标准试验方法》。5.5对申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初次评审均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确认。获得认可后按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实施定期监督、复评和换证复评审。定期监督时应对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的全部能力进行评审。5.6已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在能力扩项、变更时,分别按CNAS-RL01中的“扩大认可范围”(扩项)、变更的要求处理,要求与CNAS认可的实验室相同。5.7CNAS在网站上公布经CNAS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有关信息,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认可有效期和认可范围。5.8对已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需要做出暂停、缩小、撤销等认可决定时,按照CNAS-RL01的有关规定实施。6评审要求6.1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评审与CNAS认可评审同步进行,评审要求与CNAS认可的实验室相同。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现场评审通知中,评审依据应包括CNAS-CL01-S04《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6.2承担“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评审任务的评审员应熟悉本文件中的特殊要求,评审前应对实验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满足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的情况。申请资料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内容:1)认可申请书的填写应满足要求,申请认可的标准应为指定的标准。2)关注核查表的填写内容,注意能力验证的参加情况。6.3现场评审时,评审组不仅要按照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进行核查,木材甲醛排放检测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还应按照本文件附录B《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评审核查表》、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进行评审,并填写核查表,不满足的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6.4对申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初次评审时应安排ASTME1333–或ASTMD6007的现场试验。定期监督时应对获认可的EPA复合木制品检测的全部能力进行评审。6.5评审组在评审报告中需要勾选“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选项,评审报告正文中应注意在评审依据栏中列出CNAS-CL01-S04文件。对EPA指定标准,评审员应在CNAS-CL01-S04:2018第5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检测对象信息栏勾选“EPA木制品”选项。6.6评审组提交评审材料的要求与CNAS认可评审相同。除认可评审材料外,评审组还需要提交CNAS-CL01-S04附录B“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评审核查表”、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7CNAS的权利和义务7.1CNAS按照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开展认可活动。7.2CNAS将维持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签约机构的地位。如果互认地位变化,CNAS会在5个日历日内通告EPA。7.3CNAS发现“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违反40CFRPart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的任何规定时,应在识别出的72小时之内报告EPA,报告中的描述要包括为处理问题所采取的步骤。7.4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资格作出暂停、缩小或撤销的处理时,应在认可决定生效72小时之内报告EPA,并在CNAS网站上公示。7.5CNAS在美国的服务代理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日历日内报告EPA。7.6CNAS应将“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初次评审、监督、复评和换证复评审的现场评审记录以电子形式保持六年。7.7每年3月1日之前,CNAS应通过CDX向EPA提供年度报告,报告CNAS在前一个日历年中实施的认可活动,包括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所做的初次评审、监督、复评和换证复评审现场评审的数量和地点。7.8CNAS将每两年一次通过视频会议、或通过其他的虚拟方法与EPA面对面会晤,讨论此环保署方案的执行情况。7.9在EPA出示适当的证明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CNAS将配合其在合理的时候、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对CNAS或实验室进行考察。8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8.1若实验室申请按本认可方案认可,视其已同意CNAS应EPA要求向其提供“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评审报告、纠正措施和认可状态等认可相关信息。8.2实验室应同意并配合EPA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在需要时以观察员身份见证现场评审活动。CNAS-CL01-S04:2018第6页共10页2018年08月14日发布2018第一次修订2018年09月01日实施附录A(资料性附录)ASTME1333与ASTMD6007之间的等同性要求实验室对ASTME1333与ASTMD6007进行等同性证明时,必须至少使用五组比较样本,比较用这两种方法进行测试的结果。对使用的每个小型气候室、在其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测试范围内都必须进行等同性证明。A.1样本(A)对ASTME1333方法:每个比
本文标题:CNAS-CL01-S04:2018《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2018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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