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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强商品房供求两端动态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如下通知。一、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管理,建立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促进行业信息共享和发布(一)项目申报。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在领取有关文件(证书、合同等)之日起20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信息网(网址:)的“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附件1),并上传证书文本。其中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申领将在系统上直接办理,系统填报的有关证书文本作为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全省系统在城市部署到位后,可通过城市端发布的“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和合同网签系统”填报。从2017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提供系统记录以外的业绩证明材料。(二)信息审核。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及时催报和审核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五个环节基本信息。审核要与预售审批、合同备案等日常监管相结合。设区市与所辖区(含开发区等)的工作分工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市、区)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信息的`主管领导、业务处(科)负责人、经办人实行名单制管理(附件2),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时在系统上更新和报备,从而形成全省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库。(三)申报评价。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评定申报企业和经办人的办事分值。评定情况作为分类监管、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四)已有项目补报。2017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开发用地但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5月底前,将已经实施完成的开发经营阶段的基本信息一次性补报完毕。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竣工、需要作为资质申报业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补报。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可在补报项目信息的同时,补充预售许可证有关信息,并上传预售许可证的扫描电子件,无需在网上重新申报。(五)省外项目申报和审核。在省外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用于资质申报业绩的,参照上述省内项目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省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由我厅相关业务处室统一负责审核和评价。(六)优化服务。从2017年5月1日起,本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下开发资质,凡是已经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并已经获得审核通过的,无需另行提交开发业绩有关证明材料。(七)信息共享和发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托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统计当地开发用地、开工在建、预售上市、成交、竣工交付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共享开发项目库有关信息。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已出让待建、在建待售、在售等全过程商品房库存情况公告,按照规定发布各地区销售业绩、开发业绩排行榜。二、简化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程序,建立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库,促进行业兼并重组(八)明确责任单位。各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的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设区市与所辖区(含开发区等)的工作分工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市、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的主管领导、业务处(科)负责人、经办人实行名单制管理(附件3),在责任人员调整后,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及时申请并变更相关人员账户。(九)简化申报内容。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申报表(附件4)。开发项目竣工和在建业绩仅填报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和全省统一编号,无需填报其他证明材料。业绩真实性、有效性由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查询和确认。(十)三级及以下企业批后备案。有关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本辖区内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应当于核准之日起10日内将核准信息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上报我厅备案。(十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各地上报备案的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信息,连同我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我厅核准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统一的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库,作为今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主体动态监管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各地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十二)促进行业兼并重组。按照《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兼并、重组、淘汰房地产企业20%以上,强企名企市场份额达到75%以上,产业集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各地房地产企业数量以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库统计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实行企业兼并重组的,被兼并重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计入兼并重组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经兼并重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相应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信息。同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3年内兼并重组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合计超过30万平方米的,可以认定为符合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标准。三、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十三)优化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功能。在全省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项目基础上,按照“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表式统一、信息共享”的总体思路,建设全省房地产监管分析系统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子系统、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子系统、商品房预售(现售)管理子系统、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子系统等4个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根据各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通过统一更新和升级改造两种模式,于2017年6月底前部署到各城市。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接入统一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为行业监管服务打好基础。(十四)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有关投诉信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交付项目排查表表式(附件6)。采集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信息,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用于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等工作。(十五)支持发展房地产总部经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支持发展房地产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凡总部设在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出资比例超过50%、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子公司2家及2家以上,按照占有股份比例计算,各子公司近3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上一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达到开发企业资质业绩标准的,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符合开发企业资质业绩条件。(十六)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列入规定要求实施的住宅全装修范围但实际开展住宅全装修比例超过90%的,可按照其规定时间内累计竣工和在建房屋建筑面积的1.1倍确定业绩。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广厦奖”称号或者通过国家住宅性能认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时间内累计竣工和在建房屋建筑面积的1.1倍确定业绩。(十七)着力强化信息化保障。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息化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整合内部资源和力量,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信息化工作保障。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好硬件设备、系统部署、人员培训、数据迁移等业务工作,加强自身业务系统与省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之间的协调。房地产信息化任务纳入工作考核,在相关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填报五个环节基本信息2.全省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库负责人名单3.全省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人员名单4.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申报表5.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诉(信访)登记及处理信息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3月31日
本文标题:浙江省关于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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