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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技巧签订买卖合同的技巧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该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2、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应该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等都应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3、数量,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4、价款或报酬,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大多数应由双方协定。但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5、质量,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具体可行。买卖合同的签约技巧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其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到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了解。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货款的能力。对于个人而言,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同学、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其注册资金和财产。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出卖方须对买受方的履行信誉进行调查,以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2、推敲合同措辞在合同措辞方面,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合同的措辞应简洁、清晰、无歧义,这是保证合同能够成立和履行的前提。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包装、交货验货、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更应该注意措辞,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知识拓展:农房买卖合同怎样签才有效?在当前各级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裁判的焦点。而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效力,除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要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加以认定:一、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二、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是同村人;三、受让人无宅基地;四、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村;五、转让人一户有多处宅基地或多处房屋;六、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呢?一是向本村以外的人转让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房人取得了卖房人所在的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可认定有效;二是买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三是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村委会批准的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卖双方补办了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四是非自然人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五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无效。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标题: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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