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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动个人修饰电器标准第一、二和三版本命名为美容院设备.第四、五和六版本命名为电动个人修饰电器.第一版本─1954年9月第二版本─1966年11月第三版本─1971年5月第四版本─1975年7月第五版本─1978年7月第六版本─1984年2月第七版本─1988年1月第八版本─1991年1月第九版本─1995年12月第十版本2002年8月30日UL859最新认证于2002年4月17日作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其第十版本包括2002年8月20日修正的内容.UL859认证作为美国国家标准保持使用持续的维修程序.标准任何部分的评述或建议可随时呈交UL.文字评述送交CA95050,SantaClara,ScottBlvd1655,UL-SC标准部门.有效期作为一个立即随着特定要求的记录被UL公司确定建立.此标准的修正通过发行修正或补充的附有发行日期的页数执行.UL标准只有与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所有项目列在伴随修订要求最新设置的传送通知上.ISBN0-7629-0773-8UL公司1991、2002版权所有.目录:前言:引言:1.范围2.概述2.1部件2.2测量单位2.3未注明日期的参考3.词汇解释结构4.概述5.风筒浸水保护6.框架和外壳6.1概述6.2聚合物外壳6.3金属外壳6.4防腐性6.5带电部件的接触6.6门窗和盖子7.减少伤人危险7.1概述7.2有水槽的电器7.3蜡脱毛器8.机械装配9.稳定性10.悬挂和固定方式11.电源连接11.1永久连接电器11.2电线端子11.3线连接电器11.4应力抵销11.5套管11.6直接插入式电器12.带电部件13.水槽14.内部线路15.发热组件16.电绝缘17.热绝缘18.超流保护19.热切断(热熔连接)20.浸水检测电流断开器21.灯座和插座22.开关22.1概述22.2双电压选择器23.自动控制24.间隔25.接地26.马达26.1结构26.2刷坏情况性能27.概述28.外壳强度测试29.倾倒测试30.稳定性测试31.漏电电流测试32.潮湿条件下漏电电流测试33.浸水检测电路断开跳掣时间测试33.1收到的风筒33.2条件下的风筒34.漏水点湿度测试35.导电外层测试36.输入功率测试37.正常温度测试37.1所有的电器37.2蜡脱毛器37.3热发钳和风梳37.4风筒37.5手持式风筒37.6马达减速测试方法37.7温度测试─马达减速38.绝缘抗电压测试39.异常操作测试39.1概述39.2所有的风筒─披盖测试和锁紧转子披盖测试.39.3手持式风筒39.4双电压电器39.5所有电器─短路、停止测试39.6热发钳─短路测试39.7加盖型风筒─头发缠绕测试39.8蜡脱毛器39.9配有方便插座的风筒浸水保护装置39.10自动控制预热循环电器40.置于水汽环境中测试.41.应力抵销测试.42.软线孪曲测试.43.转尾组装安全测试.44.转尾耐久性测试.45.挂耳耐久性测试.46.自动控制测试.46.1超载46.2耐久性47.热切断测试(热熔连接)48.马达控制超载测试49.接地连续性测试50.手挂式风筒吊牌性能测试50.1概述50.2测试条件50.3测试方式51.固定装置强度测试52.延伸操作测试53.cc发热组件耐久性测试54.液溶器、密封槽或档片之物理特性测试55.贴纸粘性测试56.可燃性测试─脱毛器蜡工厂和生产线测试57.绝缘抗电压测试58.接地连续性测试58.1接地连接的连续性58.2电显示装置.59.风筒输入功率测试额定60.细则标记61.细则61.1概述61.2大身或桌支撑,罩或壳式风筒61.3双电压电器61.4手持式风筒电器61.5永久安装稳固于墙上的风筒61.6发钳61.7直接插入式电器61.8蜡脱毛器61.9浸水检测电路断开,接地失败电路断开或类似的保护装置61.10手持风筒浸水保护装置的方便插座.操作手册62.概述63.有关火险、电击或伤人的说明书64.安装说明书65.操作说明书66.用户维修说明书电极型器具67.概述68.结构69.操作测试70.漏电电流测试71.拆卸和重装72.标识73.操作说明墙挂式风筒74.范围75.概述76.结构77.性能78.标识79.使用和注意事项说明80.安装说明附录SA-风筒附件SA1.范围SA2.概述SA3.标识SA3.1概述SA3.2风筒附件SA3.3产品包装SA3.4说明书SA4.说明书附录A部件标准序言A.本标准包括了根据在本机构监督服务中的,如下范围中所列朮语的UL产品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以精确的工作原理,研究、测试记录及相关领域的实验,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安装及制造者那里所获有关信息的授权检查研究和磋商,检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实验为基础,这些要求都应随着进一步的实验,以及必要而合理的调查而修正,改进.B.遵循本标准要求应该是制造者之产品继续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之一.C.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如在进行测试和检查时,发现有违犯该标准安全要求的方,则不必再断定该产品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D.当有关产品之材料和结构与本标准要求不相同时,应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检查实质不一样,则判定该产品不符合标准.建议采取修订要求以符合此标准使用的有关开发,修正和执行方法.E.UL执行与其目标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担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团体的任何责任.UL的观点和发现代表其给定的专业判断,由于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限制和标准发展工艺的阶段性,因此,UL不对使用或信赖此标准的任何人负责,UL对损害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损害包括相继的损害,使用、翻译或信赖本标准而产生的损失.F.UL标准要求的测试潜在着危险,因此在执行这些测试过程中.应对人身和财产作相应的安全保护.引言1.范围1.1这些要求包括家用个人修饰电动器具,如风筒,发钳,梳子,刷子以及类似的符合NFPA70国家电器准则的电器.1.2这些要求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250V的电器,也不包括如下安全标准的电器:a)UL544医疗和牙科设备标准;b)医疗电器设备标准,第一部分:UL2601-1一般安全要求;c)UL1431个人卫生和保健电器标准;d)UL1028发夹和剃须刀标准;e)UL1647马达带动的按摩器和体育器材标准;f)UL130发热垫标准;g)UL1727电动个人修饰器具标准.1.3当有关产品之材料和结构与本标准要求不相同时,应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检查实质不一样,则判定该产品不符合标准.建议采取修订要求以符合此标准使用的有关开发,修正和执行方法.2.概述2.1部件2.1.12.1.2段描述的除外,此标准下的产品部件应符合部件要求,参看符录A产品使用部件的标准表.2.1.2部件不要求符合规格要求:a)在此标准下产品部件使用中,对外观或特征不作要求.b)被此标准中的要求代替.2.1.2使用部件要与使用条件确立的额定值一致.2.1.4规定的部件其结构特征不完整,其性能受到限制.此部件在限制的条件下使用,如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度,应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2.2测量单位值2.2.1要求陈述的数值不用括号,括号里的数值表示解释或近似值.2.2.2除非另有规定,此标准提及的所有电压或电流值都是根值.2.3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2.3.1出现在此标准中的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参考应根据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释.3术语3.1本标准使用了如下定义3.2自动控制----用以设定在工作条件下,能自动控制时间,温度或压力,而不是用于非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防护装置.3.3自动控制器具----符合如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电器:a)一个完整的操作周期后,限制装置或类似的部件启动电路,电器的重复开始如果不是手动控制.b)在任一单个预前设定操作周期过程中,马达停止和重新启动.c)当电器启动后,马达的最初启动比常规的启动要迟.d)配有分离开始线圈马达的电器,在任一单个预前确定的操作周期过程中,机械装载的自动改变充分减小马达速度以重新使初始线圈与电路连接.3.4主体支撑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主体的任何部分,不同于用户的手支撑(如肩,主体或头支撑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3.5台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柜,桌或长凳上(如壳式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3.6直接插入电器----是指没有电源线而通过完整的叶片直接插入插座而被支撑的电器.3.7双压电器----指额定电压为120或240V且配有转换电压装置的电器.3.8固定电器----趋向于永久与电连接的电器.3.9落地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地面(如有摇摆位置的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3.10手持卷发器----具有接榫手柄,镙纹或波纹角板的电热舌且靠其卷发的电器.典型的结构见图3.1(图在英文版上)3.11卷发电热器(头发整形装置)----配有柱或槽在上面或里面的柜支撑电器,其卷发装置(如滚筒)在用于卷发前是发热的.此装置也适用于内装有发热组件和插入负极接触片的正极电接头配件的电卷发器(滚筒).3.12拉直头发铁夹----类似3.10描述的卷发器,只是放置的拉发板是平的.3.13手持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用户的手接触以控制电器,但不完全被手支撑.3.14手支撑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被用户的手支撑(如发钳).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3.15热风卷发钳(或刷子)----在电器内有一风扇,通过发热组件送热风,从电器的前筒开口吹出.3.16浸水保护电路断开器─当导电液体进入电器,与带电部件和内部传感器接触,使在带电部件和传感器之间的电流超过预前确定的水平,可重设或不可重设的装置断开浸水电器的电路.3.17输入电压选择器─电器上调节所需电压的装置.3.18限制控制─图表3.2(在英文版上)条款A中显示的适用于手持风筒的限制装置是─非重设控制(仅操作一次),它打开所有的电路以减少火险或电击.3.19限制能量初级电路─线电压电路与跟电源电路串联的限制电阻合并以便:a)在使用条件下,限制阻抗负载电路电势不超过42.4伏峰值(30伏根值).b)在任何条件下,包括异常操作,限制阻抗负载电路可得到的最大能量为100伏安.3.20线电压电路─电势不大于250V,其电路特性超过低电压电路或限制初级能量电路.3.21低电压电路─由初级电池,2级变压器或变压器和固定阻抗的组合体提供电流的电路,作为一个组件,它符合2级变压器所有性能要求,且不会有多于42.4伏峰值(30伏根植)电路电势存在.3.22可携带式器具─指便于携带或转移的电器.3.23预热周期─快速加热操作周期,其加热组件起初以较高的能量水平操作一段时间.然后能量降低至正常使用温度水准.在电器的使用过程中,其能量在高低水平间波动.能量水平可通过改变功率值、时间、周期或它们的组合来控制.能量水平的改变可通过定时器、温度控制器或二者的组合体来引发.有预热操作周期的电器一般为“即刻加热”型.温度短暂条件与正温度系数(PTC)或恒温器的操作发生联系,则不必考虑其作为一个预热周期.下面是一些预热型电器:a)电器在较高预热功率水平操作一段时间,时间由时间装置或电路来确定.功率值然后降至低温水平进行剩入的操作.b)电器起初在较高预热功率水平操作,其时间根据温度而定.功率响应温度控制器随时间而改变以保持正常操作温度.c)电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预定的时间,然后,用同样的功率通过电掣机构操作一个预定的周期以保持正常操作温度.d)电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预定的时间,用同样的功率操作一个周期,周期通过电掣机构和温度控制器依温度而调整.3.24固定式器具─线连接电器被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位于一个空间.3.25温度控制─图表3.2条款B显示的适用于手持风筒的温度控制在马达减速和异常操作过程中是自动重设控制,它使电路控制在限制温度内.校正温度控制,耐久测试最少6000个周期.符合UL353限制控制标准所有其它的要求或UL873温度显示和温度调节设备标准.3.26温度调节控制─在使用条件下调节温度的功能装置.3.27热切断─可替换但不能重设的温度感应或温度
本文标题:家电安规UL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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