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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作者徐新生、6056555、6056556、60565572一、小额贷款发展的背景二、中国小额贷款的有关政策三、两文件的有关说明四、小额贷款的申请及申请文本五、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公司的经营定位2、公司的组织架构图3、公司的人员配置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5、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6、公司薪酬管理制度7、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定8、公司内控管理制度9、公司贷款操作规程10、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11、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制度12、公司财务管理办法13、公司员工培训制度14、公司岗位责任细则15、公司岗位奖惩办法16、小额贷款操作实务17、小额贷款发展愿景与存在的问题六、探索与发展:一体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额贷款服务延伸与风险控制。3一、小额贷款发展的背景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央行发布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地位。其实早在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全名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该文件的第六部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中,就有关于农村金融的阐述: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并非是2006年一号文件所特有,早在2004年、2005年的一号文件中,就有不少阐述。在2004年的一号文件中,可能涉及农村民间金融的表述有: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的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阐述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将三个一号文件的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阐述作了对比之后,可以得出这样三个结论:第一是中央对探索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十分坚决;第二是关于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阐述逐渐明晰,到了2006年则已比较具体;第三是中央对基层的迫切金融需求十分了解。探索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的试点,其实早在2005年就已开始,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平遥被确定为试点县之一。4试点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情况省份公司名称发起人数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开业时间山西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41600省政府2005年12月27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31700省政府2005年12月27日四川权利小额贷款公司32000市政府2006年4月10日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23000人民银行2006年8月15日陕西信昌小额贷款公司42200人民银行2006年9月18日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12100人民银行2006年9月18日内蒙融丰小额贷款公司35000省政府2006年10月10日根据平遥的试点方案,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议定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再贷款。贷款运作包括对象为农户(可跨区域);单笔贷款金额上限一万元,手续要简便;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而在风险防范上,则是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称,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平遥的实际做法是: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人民币,由五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构成。除此之外,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也将作为该组织的资金实际来源。在我们研究了平遥做法之后,该信贷组织实际上已具备了民间银行的核心功能。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等农村的试验成熟之后,完全可以将成功经验复制到城市。就像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一样,民间金融的合规化,也将从农村开始。”当2005年中西部四省紧锣密鼓地筹备“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时,我们长兴人民银行也同时提出了想法并积极深入民间资金调查研究,为鼓励推动三农、地方家庭经济的发展,在政府及各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二家小额贷款试点探索单位,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一套试点办法(现浙江的模版、屠晓华模式)。2008年5月研究探索出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适合零贷零还、零贷整还、整贷零还、整贷整还、点对点、时对时、日对日信贷管理软件。除了中央文件明确鼓励举办多种所有制形式金融机构、高官深入基层调研之外,2006年前后,浙江等地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迅速扩张,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金融业,无疑也预示着一个金融业的新时代的到来。2006年1月11日,浙江稠州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出消息,浙江银监局拟将下达有关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至此,原浙江义乌稠5州城市信用社(下称“稠州社”)的股份制改革宣告全面完成。稠州社是继宁波市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之后,浙江省保留的四家城信社中完成改制的第二家。城市信用社又被称为社区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城市信用社的法人代表并非由地方政府委任,而是更加接近于纯粹意义上的职业银行家。因此,城市信用社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稠州社增资扩股、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设想早在几年前就已酝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落实。2005年底2006年初,稠州社多年的愿望终于如愿,完成增资扩股之后,稠州社资本金达到2.62亿元,是改制前的26倍多。在这之前,宁波象山的绿叶城市信用社也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这家城信社的资本金扩张同样惊人:资本金从过去的526.9万元增长到1.39亿元,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在新的股权结构中,法人单位17家,均为民营企业,自然人32个,过去参与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退出,单体投资者最高占有股权比例为10.79%,遵守了银监会要求的股权不能过分集中的规定;改制后投资者与经营者严格分开,总经理由原农行宁波分行的行长担任。除了稠州社和绿叶社之外,台州的泰隆社也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具体细节尚未披露。这家民间金融机构以资产质量良好而闻名于业界,他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96%,不到许多国有商业银行的十分之一。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一共有八种主要形式,除了城市信用社之外,其他七项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或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和上市。据不完全统计,以浙江省为例,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净资产已至少达到数百亿元。以浙商银行为例,资本金为15亿元,绝大多数是民间资本。而总资产421亿元,排名中国同类银行第二的宁波市商业银行,注册资金为18亿元,多数为民间资本。另外,鄞州、萧山、余杭等地的农村合作银行中,数亿到十几亿不等的注册资本中,绝大多数也是民间资本。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除了希望方便贷款之外,投资回报率高也是重要因素,在浙江的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红利达到10%以上甚至20%以上的金融机构,比比皆是。以至于一些农户要入股农村合作银行,还要托各种关系。民间金融得以正名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时期内,许多人包括金融理论界的专家,一说起民间金融,似乎马上就可以联想到地下钱庄、标会、洗钱等等。为什么民间金融开始得到承认呢?知名金融学家、厦门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孟楠说,“中国对民间金融态度首次出现的转变是2005年5月25日。当天,人民银行公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这个报告里有非常标志性的东西,它提到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要因势利导,要趋利避害,首次对民间金融作出正面评价,其实是为民间金融正名。”“2006年是中国金融业履行WTO协议,对外资银行开放的第一年,这个时候金融业还不对民间资本开放,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呢?”有一个现象很有趣,浙江是中国民间金融最发达的省市之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浙江也是中国金融生态最好的省,全国金融生态城市排名中,前五名中有三个城市是浙江的。之前人们普遍的观点是民间金融风险肯定要大。这个调查却显示,民间金融最发达的省,金融生态反而是最好的,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6央行首次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引导其阳光化据《新闻晨报》报道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昨天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而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民间钱庄创办人方培林接受采访时,均把“合法化后利率将降低”视为最重要的关注点。“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上述表态释放了重大政策信号。在昨天下午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据央行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二、中国小额贷款的有关政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7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本文标题: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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