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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雇佣合同纠纷_雇佣合同版【4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分享的“雇佣合同纠纷_雇佣合同版【4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雇佣合同纠纷雇佣合同版【第一篇】甲方:乙方:一:甲方将车号为出租车。雇佣乙方开班。二:雇佣司机费用。每天交车将油加满把剩余钱交给甲方。每月工资为元。乙方提出不干时,必须提前半月告诉甲方,否则将扣除部分工资。提出不干后,最后一个月工资在一个月内没有违章,交通事故,本车部件没有损坏刮碰和没有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后全部反还。三:本车保险情况:有交强险,三者险万元,座位险万元。其他保险。乙方出险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主甲方,甲方帮助乙方出纳保险金额以内的保险费用。不通知甲方的所有产生的费用乙方自己负责。如果超出保险金额,乙方自己负责。如果出现把车转借他人(无证的)或者酒后驾驶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乙方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负担。正常出险2/19时,每出一次保险,赔付两千以内的,乙方向甲方补助保险上浮费用180元,超过两千的补助保险上浮费用400元。出险都有甲方负责处理保险费用乙方协同处理,保险公司赔付时扣留此钱。在与第三方赔付完后剩余资金归甲方自己,不够赔偿乙方自己赔付不够的资金。此条重点字体加粗请看清楚。四:车辆保修情况;机油甲方更换,养车修车都有甲方负责。人为造成此车损坏的乙方自己负责。白晚班双方交车时必须检查,如果出现有刮碰,部件人为损坏的,白晚班双方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白晚班双方共同承担修理。国家发放油补甲方车主本人获得与乙方没有关系。五:交接车情况;班。乙方从年月日开始出车。每天从时到时止。双方交车要按时,出现违章甲方按照规定时间判断是谁的。在乙方出车时间内,必须爱护本车,保护本车,出现丢失,起火,被盗,部件被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本车部件都有编号,如果更换部件必须告诉甲方,没有通知的乙方自己赔偿。六:本车必带的手续情况;本车行车证一个,道路运输证一个,二保卡一张,综合性能检测卡一张,尾气环保卡一张,三个车帖,如有丢失,按价赔偿,不能确定是谁弄丢的,双方赔偿。七:开车责任情况;在谁开车时间内有违章,违法等事情谁负责。出现交通事故后,本车修理费用,谁开车谁肇事谁负责修理。无论哪个班的任何原因造成下个班没有出车的按照白3/19班元,晚班元向对方赔付包车份钱。雇佣人家庭有效住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如果乙方更改任何一项必须通知甲方。在出车时间内手机必须开机,如果甲方联系不上乙方时,报警后乙方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雇佣合同纠纷雇佣合同版【第二篇】甲方(车主):乙方(司机):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招聘乙方为硫酸运输车司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义务:1甲方提供证件齐全、年检合格的硫酸运输专用槽车一台(,供本公司为用户送酸使用。2甲方负责办理车辆的一切手续及,负责配备押运员,负责加柴油,乙方对此给予协助。3乙方按照甲方指令送货,在装酸时必须服从厂方指挥,卸酸时必须听从用户调度,用户如需对硫酸进行检验、过磅后再卸酸,应予配合。卸酸完毕,必须要求对方在回执上盖章(或签字)认可。4乙方必须将当日运输情况向甲方报告,至迟不超过第二日。所有开支票据(路桥费、停车、过磅、小额购物等)都必须保存备查。4/19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保证行车安全,杜绝交通违规和事故。6乙方必须爱惜车辆,文明驾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在车辆大修、年检其间,必须参与监督检查。7甲方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乙方必须随车携带,并妥善保管。(二)费用收支1甲方负责收取本车所有运输收入,如由乙方代收运费,应于收取后三日内缴付甲方。2甲方负责本车的一切规费、保险、维修、保养、停放等的费用支出。3乙方在车辆进行修理、更换部件、加油等项目时,必须预先告知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实施。(三)报酬待遇1乙方工资为____元/月,日历日即工作日。如该月未发生安全事故,发给安全奖500元,如当月运输收入超过28000元,则按超过部分金额的10%发给超产奖。2如因卸酸和路途等原因需在外地住宿的,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报销。3乙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一天向甲方请假,并协助甲方找到替班司机。替班司机的报酬(50元/天)由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如请假当天无运输业务,不影响乙方工资。5/19(四)事故1乙方在送酸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协同押运员报警。2乙方如在行使中因违章罚款,所罚费用分三种情况:超载、车辆证照不齐等罚款,由甲方支付;超速、错道等罚款,甲乙双方各付一半;闯红灯,逆行,违章调头等罚款,由乙方自行支付。3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五)其他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雇佣合同纠纷雇佣合同版【第三篇】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6/19明确定义和规范。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7/19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8/19承担。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9/19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10/19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
本文标题:雇佣合同纠纷_雇佣合同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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