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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重点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重点与被否案例分析与被否案例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20102010年年1010月月内部材料,仅供参考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二、主体资格要求与审核重点三、独立性要求与审核重点四、规范运行要求与审核重点五、财务与会计要求与审核重点六、募集资金投向要求与审核重点七、其它审核重点主要内容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证券法》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证券法第1313条条[[发行条件发行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预计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创业板:+创新性、成长性、行业选择什么类型的公司最适合上创业板?《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重点推荐九大领域要求保荐机构向创业板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九大领域: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审慎推荐八大领域保荐机构应审慎推荐的领域主要是:(一)纺织、服装;(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四)交通运输;(五)酒类、食品、饮料;(六)金融;(七)一般性服务业;(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保荐机构推荐上述领域的企业应当履行严格的核查论证程序,尤其重点论述企业在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否符合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论证过程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理履行专家评议程序,根据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的申请。评议和受理情况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能力和是否勤勉尽责的考核依据。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沿革额度制指标制通道制2001.3.292004.2.1-12.31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保荐制1993-19951996-2000105亿股450亿股核准制下的审核理念核准制是审批制到注册制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其发行审核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为核心,并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前景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准制的涵义有三层意思: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清楚地披露信息;实质性审核:对公司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并有权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否决(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注意:淡化实质侧重合规,证监会不代替发行人及中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可合理怀疑,对影响实质性判断的问题可要求发行人及中介进行解释说明。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主板IPO管理办法六章58条,5300字六章70条,6400字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章发行条件共19条第二章发行条件共分4节36条第三章发行程序共9条第三章发行程序共9条第四章信息披露共13条第四章信息披露共11条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共7条第五章监管和处罚共5条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六章附则共2条创业板与主板IPO管理办法比较发行条件行文简化是创业板IPO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分工情况主板IPO审核通过率统计表通过未通过其他时间审核公司总家次家次占比(%)家次占比(%)家次占比(%)060501-061231746283.781114.8611.35070101-07123116611770.483822.89116.63080101-0812311169682.762017.3900090101-09123112311089.43%13发审会过会率统计2009创业板IPO审核通过率统计表年份IPO上会家数过会率IPO否决家数2009年7480%15二、股票发行主体资格要求与审核重点创业板主体资格要求主板主体资格要求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发行人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发行人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创业板与主板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主体资格问题是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2009年度共有3家创业板企业的首发申请因为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通过,占全部未通过企业的20%。1.发行人应该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主板、创业板区别),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eg:中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持续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整体变更”指不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公司的主体资格在变更前后是延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无须通知公司债务人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主板第九条,创业板第十条)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2.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应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计算问题)。3.历史出资问题-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案例】出资资产存在不确定性某发行人为一家医药加工企业,大股东曾与一高校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高校以其一项专有技术出资并完成了增资工商登记。之后,因该高校的专有技术未能达到预期生产效益,该发行人通过法院判决胜诉,该高校将所持股权无偿转让给大股东。【案例】房产出资瑕疵某首发申请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其商业房产相关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公司增资,占当时注册资本的37.5%,但用以增资的房产权益当时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上述做法不符合当时情况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案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如某首发申请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以原有申请人无偿使用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2.16亿元向申请人前身(C)增资。经查,C设立时,控股股东已将其所属科研部门投入该公司,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已由C及改制后的申请人掌握并使用多年,并已体现在申请人过往的经营业绩中。点评:该无形资产属重复出资。【案例】××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材料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发行人股东1994年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1984年发行人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大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当时的验资报告,其他材料无法证明大股东当时投资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房屋使用权。如果是房屋所有权,则在1994年发行人延长经营期限时,在发行人没有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大股东无权将该房产的72个月使用权作价再向发行人增资。因此,根据本次发行申请材料无法判断1994年大股东向发行人增资的出资合法性。4.股权规范问题: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不允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工会持股、信托持股和委托持股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关注:实物资产的出资证明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比如以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出资可能引发的职务作品和职务成果侵权风险等职工持股会持股、工会持股:拟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和工会持股的情况。对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有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的,可以不要求清理。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要求进行处理,股权应转至个人名下,防治存在股权纠纷隐患和变相公开发行。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集体资产被低估或非法转让问题,改制时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评估及转让价格、批准程序、受让股权的款项来源(山东某企业)及支付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案例】2008年被否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瑕疵公司股东D分别从两家央企下属公司受让申请人8%和19.33%的股权,但均未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点评:法律手续不完备【案例】2008年被否某企业——内部职工股权转让瑕疵某首发申请企业自然人股东38人收购了另外2900多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500万股份,但所签订的2900多份收购协议中存在转让人署名与股东名册姓名不符情况。同时,有举报信反映上述股份转让存在未经公司员工同意等情况。点评:申请人的股份转让存在潜在纠纷和瑕疵。此类事项易出现在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中,应注意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裙带利益链”,即通过股权设计进行非法输送利益的情况突击入股现象,增资扩股后不久即申报发行申请,一旦获批,新增股东短短几个月即可获利数倍。(审核中关注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的关联关系。)娃娃股东现象委托持股现象,是否有为身份特殊人士进行股份安排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锁定期等与其他上市公司关联现象,即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等5.分拆上市问题主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为上市公司:暂时不允许分拆上市。创业板: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分四种情况:……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6.锁定期问题(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频繁的,以及发行前股份转让或增资的,应关注转让对象和增资对象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和逃避三年锁定期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上市后36个月,36个月内可在其之间转让其他股东自上市后12月登招股书一年前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自上市后12月主板中小板:登招股书前一年以内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自股权工商登记日起36月创业板: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前六个月内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主板中小板:登招股书前一年内自实际控制人转让来的新股东股份上市后36月登招股书前自非实际控制人转让来的新股东股份自上市后12月中小板创业板:高管股份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中小板规定半年之后的12个月内出售不超过50%重申公司法142条规定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修订持股锁定要求上市后36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经交易所同意,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可免于遵守36个月的持股锁定承诺:不改变控制权的股份转让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受让人继续遵守承诺IP
本文标题: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重点及被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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