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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市场管理体系比较与分析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1、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美国于1863年成立纽约证券交易(NYSe)进入20世纪后,其它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在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什么监管措施。1929年,第一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开始出现,但在当年的9月份,投机浪潮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炒到了数年来的最高点386点,是1926年的3倍之多,但在当年的10、1月,道·琼斯指数暴跌至198点,随后的两年股价继续暴跌至1932年11月,道·琼斯指数跌至41点。•在经历了股市风暴之后,1932年美国又卷入了另一场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中,股价暴跌使那些贷款炒股的投资者无力偿还贷款,对银行丧失信心的储户纷纷挤兑存款,这样造成了银行的经营困难,至1932年11月,整个银行系统彻底瘫痪。危机过后,美国参议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股市崩盘不仅仅是由经济衰退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证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造成的。调查发现证券业存在着严重的舞弊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竟有上百只股票的价格受到操纵,一些人利用内幕信息,大发横财,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通过这次事件,使美国政府认识到,如果不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力的监管,将会给整个经济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以美国政府制定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开始,美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监管的新时期。2、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现已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三个层次。•美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专门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SEC是美国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的职能,检查、监控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另外,美国联邦SEC将全国分为九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立一个地区SEC,协助联邦SEC管理本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及信息公开披露,并负责该地区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具体调查、检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各州政府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本州的证券法规,尽管各州法规相似条款甚多,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释。•美国证券业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是指由全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发起为保障公正和道德的行为所制定的内部行业规范。全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负责对本组织成员的监管,是自我管理的机构。自我管理机构的权力来自于它有权拒绝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商进入该组织,在它们违反该组织的规章时,惩罚它们或者将它们开除出去;自我管理机构接受SEC的监督,包括在SEC注册,接受对其规则和决定的审查等;自我管理机构的内部规范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注册规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3、美国证券市场主要法律法规•(1)1933年证券法•(2)1934年证券交易法•(3)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4)1939年信托合同法•(5)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6)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7)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二、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自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回顾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对比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我们不难发现:•1、美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较长,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监管体制,这对美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已取得长足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也逐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美国证券市场许多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2、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美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以《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基础,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合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破产改造法》,《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而我国证券市场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证券法》,其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3、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来看,美国证券市场是高度自律的,各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都必须经行业协会推荐或由行业协会执行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行业协会将展开调查,并有权对会员单位或雇员进行斥责、罚款、暂停或禁止交易资格,有一套解决内部纠纷的仲裁程序。而国内证券市场在自我监管方面做得很差,没有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管机制,尽管成立了全国证券商协会,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4、从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来看,美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而国内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一方面要考虑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构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还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考虑非市场因素,包括通过证券市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两者存在一定矛盾的情况下,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主要表现在: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规模,用行政手段管理上市审批,用行政手段调控股票价格等。尽管上市审批制度已改为核准制,但行政干预依然存在。三、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1、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行为规范,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推进自律管理的进程,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它证券服务机构自我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和全国证券商协会的作用。只有全面提高自我管理的水平,中国证券市场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现代股票市场的基石,各国相关法律均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4、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将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落实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应建立抽查制度,每年从全部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1%~3%比例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审计调查,查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不规范行为。•5、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制度看,缺乏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措施。•美国、我国台湾对民事赔偿制度均有详尽的规定,凡相信所披露信息而善意购买证券并因此而遭受损失之人,均可以获取诉权,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损失。证券购买人不仅包括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也包括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而且有明确的民事赔偿范围,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本文标题:中美证券市场管理体系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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