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_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最新4篇)
1/23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_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最新4篇)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网友精心分享的“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_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最新4篇)”,欢迎参考下载与收藏。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第一篇】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2/23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3/23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第四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4/2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程要求,在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一)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5/23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免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区域内生产加工烟花爆竹。6/23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五条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第十六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23(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第二十一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8/23(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9/23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第二十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效力。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第三十条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10/23(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与前后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第三十四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11/23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格。大型焰火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本文标题: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方案_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最新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3713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