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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23年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推荐5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2023年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推荐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第一篇】一、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2/12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六、采取措施杜绝如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3/12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第二篇】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第三篇】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4/12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5/12第三条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第四条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第五条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6/12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第三章人员配置第八条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1、300张床位以下2-3人;2、300-500张床位3-4人;3、500-800张床位4-5人;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第九条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第十条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x市卫生局印发的《x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市、区卫生局统计信息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7/12工作,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三)负责公布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四)做好卫生统计信息年鉴。(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六)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市医学信息中心统计工作职责:(一)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三)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8/12指导下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四)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卫生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发行。(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六)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七)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职责:(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9/12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四条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局批准颁发,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第十五条由市、区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第十六条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区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10/12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十七条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和各区卫生局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一)每月15日前须报送上月如下报表:1.医院工作报表(门诊部分);2.医院工作报表(医技科室);3.医院工作报表(住院部分);4.医院各科(区)经济收入报表;5.医院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表;6.广东省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报表;7.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8.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合计);9.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男);10.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女);11.单病种报表;12.医院住院病人手术分类报表。13.病案首页原始数据。(二)季报、半年报与末月报一起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每年1月20前还须报送如下报表:1.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统1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11/122.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卫统4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表(卫统6表,由区卫生局报送);4.xx县基本情况(卫统6表附表,由区卫生局报送)(三)3月20日前须报送如下报表:1.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2.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制度【第五篇】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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