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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全程服务制度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生育全程服务制度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生育全程服务制度1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经济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要求,切实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增进居民健康。二、实施内容(一)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1.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各级政府将发展妇幼健康事业,健全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按照实际服务人口规模,拓展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功能,进一步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市、区均启动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市、区发展改革委及卫生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妇幼保健院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依照国家关于市级121-160人,区级61-90人的标准合理配备妇幼保健公共卫生人员。北京市统筹规划,推动常住人口百万以上的区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医疗机构产科、儿科能力建设。打造各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产科、儿科专业,提高疑难病症的诊治能力。加强妇幼保健院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作,通过组建妇产、儿童专科医联体,建立常见病预防保健、筛查诊治转会诊网络。着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通过转会诊网络、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规范化的非营利性妇产儿童医院,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标准化建设。2019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女、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全覆盖。按1:5000标准配备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并实行岗位专职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妇幼保健院组建联合体,促进优质资源上下贯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2.加强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深化医教协同,适度增加首都医科大学儿科专业本科学历招生数量,支持高校加强儿科、产科等专业研究生培养。完善高校教学计划,开设妇幼健康课程,开展妇幼健康见实习。首都医科大学扩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规模,力争每年培养40名左右。依托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等高校,定向培养预防医学、助产士等专业人才。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名额向妇产科、儿科倾斜。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及孕产期保健人才能力提升计划。开展京津冀妇幼健康人才培训交流。鼓励高校将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作为教学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多方面扩增人才队伍。人力社保部门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准许本市郊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儿科临床及妇幼保健岗位引进非京生源本科学历毕业生。公立医疗机构编制优先用于产科、儿科及妇幼保健等紧缺型人才的调配使用,鼓励取得助产资质人员回归助产岗位。(责任单位:市、区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加强学科梯队建设。突出保健专科特色服务,以学科和团队建设为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建设一支能够引领妇幼保健学科发展和专业技术方向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1.关口前移,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积极开展生育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再生育夫妇终止长效避孕措施,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不孕症综合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中医局)2.系统整合,做好生育全程服务开展生育全程卫生保健服务,涵盖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类服务。全面推广国家母子健康手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3.抓住关键,强化高危孕产妇管理严格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依据风险等级严格转会诊,落实高危追访。全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完善孕产妇死亡督促检查、个案报告、现场调查及通报约谈制度,严格奖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4.突出重点,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整合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扩大婚前、孕前保健及增补叶酸覆盖率。做好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检出率和干预率。扩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和区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5.中西医并重,促进妇幼保健与中医药融合服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临床科室标准化建设,实现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加强中医妇科、儿科建设,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的中西医临床协作。(责任单位:市中医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1.推进防治结合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业务部门,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的实质融合,发挥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2.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持续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整合两癌筛查和计划生育长效体检。搭建儿童残疾筛查诊治转诊网络。完善生育全程医疗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和区财政局、残联)3.推广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主动公布妇幼保健基本服务项目及机构名单。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设施,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改善孕产妇、儿童就诊体验。推动相关医疗机构设立母婴关爱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4.依法服务监管修订助产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准入,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加强执业信息收集和动态监管,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5.推动科技创新科委加大妇幼健康关键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重点在妇幼保健管理、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处理、生殖健康、出生缺陷防控、儿童生长发育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开发推广全生育周期预防保健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责任单位:市、区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6.推进信息化应用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协同,提升服务管理效率。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搭建妇幼危急重症远程医疗协同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和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财政局)三、政策保障(一)完善妇幼健康财政投入机制各区要加大对妇幼健康事业的经常性及专项投入,确保辖区妇幼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国家对妇幼保健公共卫生人员配置要求,切实保障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人员、公用经费以及组织管理、监督考核等业务经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卫生行政部门综合核定全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对超过区妇幼保健机构承载能力部分,可由主管部门在考核基础上向社会力量购买。加大对妇幼健康人才培养经费投入。(责任单位:市、区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二)完善妇幼健康价格保险调节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与财政补助相衔接、体现医改方向的科学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先调整产科、儿科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做好妇幼健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将体现新技术、新需求的产科、儿科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四、组织实施(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布局区域内妇幼保健服务资源,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发展改革部门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妇幼保健服务特点科学核定服务价格。教育部门加强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科技部门推动妇幼健康科技创新。经济信息部门加大对妇幼健康信息化的支持。民政部门为推进一站式服务创造和提供场所等条件,做好免费婚前、孕前保健服务宣传、引导。财政部门切实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并向妇幼保健工作适度倾斜。人力社保部门在人才进京指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在生育保险报销等方面强化保障。妇儿工委办公室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优势,加强多部门协作,促进规划实施。残联协助做好儿童残疾筛查信息共享及康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和区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经济信息化部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二)加强宣传动员加大妇幼健康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大力宣传妇幼健康先进典型。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开展学术交流,协助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三)加强考核督导各区相关部门要将各项政策保障情况纳入考核评估指标,加强绩效考核。市相关部门定期沟通任务落实情况,并结合年度妇幼健康绩效考核,加强督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和区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经济信息化部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生育全程服务制度2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生育的保险介绍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
本文标题:生育全程服务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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