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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爱立信贷款易主案编写:刘忠燕孙莉引言•本案例由刘忠燕和孙莉编写。只是作为课堂讨论的材料。目的在于研究在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遇到的问题。•2002年上半年,我国财经媒体对“南京爱立信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案情•1、南京爱立信公司贷款易主的基本情况•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爱立信”)成立于1992年9月,1995年正式投产,是爱立信与南京老牌国企——熊猫电子集团合资建立,也是目前南京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生产程控交换机和GSM、CDMA设备为主。中国电信业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南京爱立信公司业务的增长。到2000年销售总额已达98.73亿元,净利润4.56亿元,2001年销售总额达131.83亿元,净利润6.05亿元,销售额和净利润分别增长了33.53%和32.68%。一跃成为爱立信全球四大供应中枢之一,并名列“2001年度中国500家最大外商”第八位。案情•先后有四家中资银行为南京爱立信提供贷款和结算等金融服务。•2000年末,南京爱立信在4家中资银行的实际贷款余额为23.5亿元,其中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14亿元、担保与信用贷款9.5亿元。到2001年底,中资银行当年累计对南京爱立信发放贷款71.1亿元。贷款陆续偿还。•2001年,南京爱立信累计归还了江苏省各中资银行到期及未到期贷款19.9亿,还清了其最大合作伙伴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贷款8个多亿和工商银行南京分行贷款4个多亿。•2002年一季度仅在1家中资银行有累计贷款5亿,贴现余额0.5亿。并转向外资银行贷款。案情•2001年9月,南京爱立信向上海某外资银行借款6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贷款,12月底又与上海另外两家外资银行签订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贷款,陆续还清后,2002年3月又与上海某外资银行签署了5.4亿人民币无追索保理协议。此即媒体所报道的“南京爱立信事件”。案情•2、南京爱立信贷款易主的原因•南京爱立信之所以贷款易主,主要原因是由于与中资银行协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未果,而外资银行则可以为其提供该类金融业务。•爱立信总部是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要求必须定期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市场监督。其中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指标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由于财务指标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总部十分重视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总部为降低资产负债率,扭转近几年经营亏损和连续出现负现金流的局面,要求其控股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压缩贷款和出售应收账款。案情•由于南京爱立信有限公司已是爱立信全球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自然在此之列。南京爱立信业务运营及拓展部总负责人告诉记者:“总部压力非常之大,我们尽了一切努力去提升现金流量。”南京爱立信在寻求更为彻底的解决方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由于南京爱立信生产的是大型电信设备,目标客户为各大电信运营商,在设备卖出后,通常产生巨额应收账款。为提高应收账款回收速度,降低经营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正是解决的好办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即银行买断应收账款,当购买银行到期不能收到货款时,无权向爱立信公司索赔。案情•早在1999年南京爱立信就向中资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中资银行曾对南京爱立信开展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这个业务还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典范在交通银行内部推广。显然这种业务对于爱立信来说仍要承担部分责任,不能满足其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于是南京爱立信公司进一步向中资银行提出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要求。鉴于南京爱立信公司的债务人主要是国内信誉优良的三大通讯公司,偿还货款基本是有保证的,因此中资银行有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意向。愿意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案情•但是,商业银行必须分散风险,按照国际惯例,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分担此项业务的权利和风险,中资银行虽经与有关保险公司接洽,中资保险公司尚未开办这种保险业务,也未得到保监会的业务准入许可,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一定难度,因而中资银行无法满足爱立信的要求。而上海外资银行有集团内部保险公司和友邦保险公司等外资保险提供保险业务,很自然,南京爱立信公司转向外资银行。思考题•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对企业来说有何优点?•2、开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对银行有何风险?•3、南京爱立信易主事件,对我国银行改革有和启示?案例分析•1、保理业务是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以获得资金融通的业务。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两种。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议,旧应收账款收回时,新应收账款又提供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但是在银行不能收回应收账款时,银行有权向出售方追索债权。案例分析•这种业务银行承担较小的风险,并可获得手续费收入一般为应收账款的1%-2%。贷款发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5%左右。对企业来说虽以应收账款融通到了资金,但是由于在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仍负有购回责任,是企业的或有负债,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并没有真正降低。无追索权保理即银行买断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向企业提供信用分析、记账、账款的收取即承担倒账风险等。企业可使用的资金通常是应收账款的80%-90%,其余10%-20%留存银行,以支付销货折扣和手续费。案例分析•当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时,企业不再承担购回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将应收款资产转移给银行的同时,即将资产变现,获得了现金流,改变企业财务状况,又转移了应收账款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状况,降低资产风险。案例分析•2、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相比,银行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当前我国银行业存在大量不良风险的背景下,银行为降低风险高的资产业务,也是可以理解的。即便是国际大银行在满足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给与保险以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案例分析•3、南京爱立信公司贷款易主事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在给企业提供便捷方便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对中资银行带来的巨大的竞争压力。我国银行由于业务种类不能满足优质企业多方面的需要而失掉贷款市场份额,失去优质客户,对银行来说,是一个损失。诱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银行竞争意识淡薄,赶不上市场竞争的要求,中资银行应当了解外资开办的业务种类,未雨绸缪,才能百战不殆。在竞争意识上我国银行是有欠缺的,以致当企业提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由于制度不配套,而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案例分析•其次,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过死,缺乏弹性,不适应银行竞争的需要,也是导致爱立信贷款易主的重要原因。金融监管制度应当适应银行竞争需要不断完善,当前金融监管应当有利于金融间的合作,为新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再次,是经营理念落后于竞争要求。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导致中资银行金融创新动力不足。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宗旨是客户至上,为客户着想,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中资银行按制度性、程序性授信要求办理业务,对于按客户要求进行无风险条件下的业务创新或可控风险预期的业务创新,往往因现行的政策而无法满足。案例分析•4、加快全能银行制度改革,鼓励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制度,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体制,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存在弊病,一项新业务往往需要央行、保监会、证监会“三驾马车”一起开动。金融机构自主决策的空间很小,客观上造成中外资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这是制约中资银行创新和发展的制度障碍。案例分析•交通银行专门撰写的一份报告认为:“外资银行通过引入保险公司共同创新业务,来满足客户需求。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使得综合经营的优势得以发挥,而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官员透露,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曾向总行递交过开办此业务的申请,但总行没批,原因是中资银行以前没有做过。致使中资银行失去了一个优质客户。参考文献•1、《爱立信熊猫为何“背叛”中资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4月1日•2、韩冰《从南京爱立信实践看银行应收账款业务的发展》金融研究2003.9
本文标题:南京爱立信贷款易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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