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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文件滨财会[2009]13号$文件字号$关于在校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财务、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理财学)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自2010年起,在校生不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凭学校证明统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校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包括业余培训、成人教育及其他无注册学籍的学生。三、由院校教务处或系办公室开具在校生证明,统一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不再受理个人业务。四、财政部门和学校教务处(系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在校生资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的,一经发现,将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在校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滨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10月21日印发
本文标题:关于在校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州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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