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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华师大金融二专证券市场学第七章证券市场概述
第七章证券市场概述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一、证券市场的定义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与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二、证券市场的特征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2.证券市场是经济权益直接转换的场所。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转移的场所。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三、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的区别(一)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区别1.交易空间不同。商品交易市场一般都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在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交易所外,场外交易则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2.交易对象不同。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人们是为消费而购买它;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各类证券,证券本身不能供人们消费,它只是一种经济权益凭证,凭借它,人们可获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三、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的区别(一)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区别3.交易方式不同。商品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交易一般都直接见面进行,不需要委托经纪人代为办理;而证券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需要委托经纪人代为办理。4.交易次数不同。商品市场上的交易,同一商品大多是一次性交易,经过交易,商品进入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在证券市场上,同一证券往往要经过无数次交易。5.交易关系不同。商品交易市场上出售者与购买者的关系既简单又短暂,钱货两讫后买卖关系一般就此结束;证券市场上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三、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的区别(二)证券市场与借贷市场的区别1.交易性质不同。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求交易,只是借与贷的关系;而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是买与卖的关系。2.承担的风险不同。借贷市场上的投资者是以存款方式,通过银行向筹资者提供资金,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一种间接的金融关系;而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以购买证券的形式向筹资者投资,投资风险自负,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一种直接的金融关系。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定义和特征三、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的区别(二)证券市场与借贷市场的区别3.收益来源不同。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的收益来自利息;而证券市场上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不仅来自于利息与股息,还可以来自于证券价格波动的差价收益。4.双方关系的确定性不同。在借贷市场上,借款合同一经签定,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固定不变;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的可转让性,导致资本所有者和债权人时时变更。第二节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按证券交易对象来划分,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及证券衍生品市场等。第二节证券市场结构二、按证券市场职能来划分,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三、按证券交易场所来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一、证券市场发行主体1.公司(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企业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公司举债是公司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一、证券市场发行主体2.政府和政府机构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经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欧美等西方国家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二、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是指投资证券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1.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二、证券市场投资主体2.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有具体规定,同时,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1.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2.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3.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必须在财务、人员及管理上彻底分开。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4.投资咨询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利益冲突问题)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委托人的意愿,在管理人与委托人签定资产管理合同后,将委托人的资产投资股票、债券,以实现委托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下属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的。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分公司。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履行以下职能:第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第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第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第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第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收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第六、办理与上述有关业务的查询。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2.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指对客户的投融资、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营运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代拟证券投资计划,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并收取相应的咨询费。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3.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改制和股票发行上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涉及改制、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三个环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在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企业改制中的服务,股票发行上市中的鉴证和企业上市后的辅导与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的程序则包括了:签订业务委托书,选派人员,编制计划,现场工作以及提交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的鉴证作用,我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4.资产评估机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性资产评估机构。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二)证券服务机构5.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企业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验证,并制作验证笔录;三是审查、修改、制作上述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件。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四、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1.证券交易所职能:(1)为组织公平地集中交易提供保障;(2)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交易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四、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一)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职能:(4)依照证券法律、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5)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监督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6)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四、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一)证券交易所2.证券交易所的新增监管权利包括:(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的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3)可就暂停或者终止股票、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四、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二)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委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四、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二)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五、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第三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五、证券市场监管机构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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