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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说明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字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1.“需方”是指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供方”是指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2.“电厂”是指_____电厂。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根据附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第一章合同标的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于___________项目。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套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条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第二章供货范围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第三章合同价格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一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万元(大写:)。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万元)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4.每套合同设备经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第五章交货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他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急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第二十四条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第二十六条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第二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第二十九条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零担)/(散货):第三十条收货单位: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
本文标题:发电主机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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