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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导游托管合同(适用于专职、兼职导游员委托管理类合同)甲方(管理方):乙方(委托方):甲乙双方经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导游身份委托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就该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1.1乙方姓名:1.2性别:1.3年龄:1.4文化程度:1.5住址:1.6身份证号码:1.7导游证号码:第二条管理事项2.1乙方作为导游员委托甲方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培训考核,2并听从甲方业务计调的管理,从事导游服务工作。2.2委托管理方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进行:A.专职导游委托管理;B.兼职导游委托管理。第三条管理要求3.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旅游行政机关的各项条例、规章、制度及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3.2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GB/T15971)提供导游服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凡未按照《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乙方应严格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经甲方委派进行导游活动,严禁私自承揽、承接导游业务,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自行承担。3.4乙方在带团过程中,不得从事与导游服务无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管理期限本委托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5.1为乙方建立导游员档案,负责出具以档案内容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为乙方管理《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证(IC卡),制作统一的上岗胸卡。35.2组织乙方参加旅游行政部门的年审考核,晋级考试等考核、考察活动;5.3组织乙方参加业务、职业道德、政策法规等培训,帮助乙方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5.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导游接待、讲解服务等工作,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5.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保险事宜,为乙方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有权拒绝甲方或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6.2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甲方;6.3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预先向全体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6.4服从甲方统一导游服装的规定,听从乙方业务计调的管理,按照甲方的安排提供导游服务,不得挑团、不得无故请假,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6.5按时参加甲方安排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年审培训等;6.6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年审费及培训费用等费用。第七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47.1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年审费及培训费。7.2年审费为人民币元/年;培训费为人民币元/年;管理费用区分专职和兼职导游,专职导游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年;兼职导游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年。7.3专职导游报酬采取自收自支方式由甲方按月代为发放。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未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导游证管理、业务培训等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该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8.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8.3在导游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的,对此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4乙方在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私自承接导游业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5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本协议履行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协议自然终止,如一方提出续签,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达成新的委托管理合同。11.2甲方在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时未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的,该协议自动解除。11.3因第8条规定造成合同解除的,对于已经履行部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12.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12.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67(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甲方(管理方)乙方(委托方)名称:住所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订地点:日期:年月日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通许地址:联系电话:签订地点:日期:年月日8附件:旅行社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了落实我社“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导游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程度降低意外事故对导游和游客的伤害,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旅游环境。我社按照《西安市旅游行业2009年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与导游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我社认真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导游员。二、导游员必须严格遵守我社有关规定,服从我社统一管理。三、导游员在我社规定的场所引导游客参观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我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出现安全责任,由我社出面做协助工作。四、导游员应及时反馈安全工作信息,与有关投诉的游客进行沟通,切实解决投诉,完善安全制度;及时处理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意外事故,依法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五、我社不定期组织导游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宣传,使全体员工明确本社及自身的安全责任,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要求员工利用一切机会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识。六、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旅行社和游客的损失时,导游员应当及时报告旅行社,并协助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扩大旅行社和游客的损失,不得损坏旅行社的声誉。七、导游员在请假不在岗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9八、全体导游应警钟长鸣,通力合作,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时刻做到安全旅游。不断加强旅游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学习与掌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九、本安全目标责任书纳入导游员年度考核内容中,对未达到安全目标责任各项要求的导游,将取消我社各项优秀评选资格。十、本责任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开始生效,有效期年。本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本文标题:导游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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