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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7日)范福春同志们:刚才,尚主席全面总结回顾了近年来证监会在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取得的重大进展,部署了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尚主席讲话中的各项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好,我谈几点具体意见。一、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二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本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治理工作的基础。能不能真查、能不能深查,直接决定着治理的效果,对此,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证监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证券期货行业实际,制定了配套文件,并已下发各单位,正在贯彻落实之中。下面,我再强调几点:第一、落实任务分工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证监会负责组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期货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上市公司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自查自纠,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其注册地所在地区的证监局按照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其分支机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该单位的总部负责组织;各总部发现分支机构存在问题的,向总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并由该证监局通报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统一组织实施,各证监局配合。对于上市公司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在资本市场的,如证券发行上市、并购与重组、在证券市场的委托理财等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其注册地所在地区的证监局按照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发生在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证监局密切配合。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第二、从六个环节入手,把自查自纠引向深入各证监局、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要组织行业内各单位,在年底前对2001年1月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各单位要围绕自己的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自查自纠,把自查自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定要抓好以下六个主要环节:一是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班子等要带头认真学习文件,要让广大员工掌握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进度、步骤和方式方法。二是调查摸底。各证监局、会内有关业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了解相关市场主体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三是查找突出问题。这一环节是自查自纠的核心,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都是为查找突出问题做准备,只有查出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认真查找问题。证券公司要重点查找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等问题;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好处费问题;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顾问费、公关费等问题。上市公司要重点查找在上市公司并购或重组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收购人或重组方支付的财物,或者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收取财物问题;在发行过程中,向承销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等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支付费用或输送其他利益,或收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向发行证券所必须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问题。在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中,公司相关人员将资产管理资金和收益存入个人帐户或其他非本公司帐户、账外暗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重点查找基金代销过程中,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等问题;以及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大额好处费问题。期货经纪公司要重点查找,为做大交易量,将向机构客户返还的佣金或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给机构客户具体负责交易人员的问题。证券服务机构(即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重点查找,为争取中介业务,向服务对象账外暗中支付回扣或输送其他利益的问题;在执业过程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个人收受合同外的额外费用或其他利益问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要重点查找,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账外暗中支付的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问题。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要重点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中索贿受贿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以及在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或不足。四是分类做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本单位职责权限、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但自查期间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五是认真搞好整改。整改环节是自查自纠工作的落脚点,也是检验自查自纠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措施。能不能及时自我纠正查找出的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是本次自查自纠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体现。各证监局、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要组织行业内各经营单位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对于突出的问题,要限期解决。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会机关各部门,对于监管工作和内部管理中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完善和创新监管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系统各单位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在组织自查自纠的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做到边查问题,边处理,边整改。六是组织评估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行业内各单位要在2007年1月5日之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报告》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记入诚信档案备查。各监管局、会基金监管部要在2007年1月10日之前,对行业内各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并将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书面报告证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证监会系统内各单位应于2007年1月5日前,将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书面报告证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证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系统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组织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补课”。第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六个环节的内容,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要对工作计划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到人。既要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证监会的要求组织自查自纠工作,也要实事求是、讲究方法,确保自查自纠各个环节的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二、加强信访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深入开展,信访和案件举报的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为加强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证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做好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信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正确把握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已于近期下发。各单位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信访案件处理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对商业贿赂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对于群众举报的市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败坏行业形象的商业贿赂案件,各有关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办,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查办和曝光重大典型案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涉及证券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处。二是要建立健全信访机构,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治理商业贿赂不搞群众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证监会已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各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要重视信访渠道和新闻媒体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查处,不得隐瞒包庇;各单位都要支持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线索的举报,认真处理举报信件,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和依法查处案件。行业内各单位性质差别很大,必须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信访和案件处理工作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办理有关信访和案件;又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的要求,以及证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做好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信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信访及案件的受理、查办、处理和回复等各项工作。三、建立健全证券期货行业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标本兼治。要从源头上防治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的发生,必须在抓好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的同时,从多层面推动建立和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第一、加强教育引导,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以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点,加强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各证监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要结合业务培训工作,将有关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纳入监管对象培训、会员培训、上市公司高管培训以及企业改制上市培训内容中,持续开展宣传教育。要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意识。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等,要结合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本单位员工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长期以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宣传,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第二、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近年来,证监会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主线,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业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在制定相关规章时要充分体现防治商业贿赂的要求,对以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许可。要完善证券期货行业诚信监管制度,将有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标题: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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