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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摄影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接受服务者(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提供服务者(乙方):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第一条服务项目乙方提供摄影师名,在甲方举办的□婚礼□会议□聚会□活动时,以□数码摄影□胶片摄影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第二条服务标准及要求(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摄影师姓名:;联系电话:(二)服务要求□数码摄影要求:(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幅;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图像文件格式为□RAW□TIFF□JPEG□其他;(3)图像输出方式:□银盐相纸冲印□喷墨打印□;(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胶片摄影要求:(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卷;□其他拍摄要求□后期制作要求:□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DVD电子相册碟;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冲印:相纸使用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第三条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第四条交付时间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之前,由乙方邮寄给甲方。邮寄地址:。第五条服务期限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小时;拍摄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拍摄起始地点。第六条报酬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元,即(小写)元。若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现金□银行卡□支票□其他:(二)付款期限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即元;第二期: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第三期: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共计人民币元整。第八条其他约定(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七)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八)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计付。(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倍,即人民币元。(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元进行赔偿。(六)合同约定的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影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七)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五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本文标题:纪实摄影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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