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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行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由)。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供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二、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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